大連市市內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大連市市內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在1999.06.0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市內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01
  • 實施時間:1999.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計算,第四章 保障待遇,第五章 審批和發放,第六章 保障資金,第七章 保障工作的監督,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住戶口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不含鄉、鎮)所轄區域內(簡稱市內四區)的城市居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保障辦),負責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政策指導和綜合管理工作。市內四區保障辦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財政、勞動、人事、糧食、教育、房地產、衛生、公安、工會等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難職工幫困卡、特殊困難戶由政府部門專門幫扶和一次性臨時救濟等制度。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

第五條 市內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辦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下列人員屬於保障對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由城市待業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僅限待安置的8個月內);社會救濟對象;原享受國家40%定期救濟的人員;因公致殘的原知識青年以及保障對象家庭中已成年但無勞動能力、無收入的殘疾人。
(三)按應得的職工工資、失業職工失業救濟金、下崗人員基本生活費、退(離)休人員退(離)休金、職工遺屬生活費等收入計算,雖然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已連續4個月以上未能領到且近期無望領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實際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家庭生活困難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十八歲以下的子女。
(五)刑滿人員釋放後3個月(含3個月)以內,本人無收入的。
(六)因意外或突發性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七條 無業、失業、離崗、下崗人員中有勞動能力的,就業管理部門應儘快為其提供工作崗位。對不願就業、不進行求職登記或雖進行求職登記但無正當理由,而且兩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崗位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計算

第八條 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中月所有收入(簡稱家庭收入)之和除以家庭人口(以戶口簿為準)總數的平均值。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家庭成員中在大中專院校學習,戶口已轉出但仍由家庭成員扶養的,計入家庭人口。
第九條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資(含個體勞動者收入)、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二)養老金、退(離)休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金、贍養費、扶(撫)養費、特許權使用費、職工遺屬生活費和繼承所得;
(三)財產租賃、利息、股息、紅利、保險給付金等收入;
(四)除享受特殊待遇的優待金、撫恤金、補助費、津貼以及街道辦事處給予社會救濟對象的臨時性救濟以外,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中的贍養費、扶(撫)養費,應按照協定、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裁決或者判決的,贍養費按贍養人家庭收入減去家庭成員應當享有的最低消費額(按家庭成員總數乘以居住地居民上年度月人均最低消費標準上浮10%計算),剩餘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計算;每個扶(撫)養對象的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收入的50%。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保障待遇:
(一)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每月按其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按月足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第(三)項規定的,每人每月發給限額30元的糧油代購券,憑券在指定糧店購買糧油食品,並不定期給予捐助衣物;
(四)符合第(四)項規定的,每人每月發給80元生活保障金;
(五)符合第(五)項規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給臨時救濟金;
(六)符合第(六)項規定的,發給一次性臨時救濟金。
享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待遇的家庭,同時享受市政府已經規定的有關就學、用房、就醫等方面的優惠待遇;本條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糧油代購券不能同時享受。
第十二條 保障對象中的獨身戶、子女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勞動能力的單親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浮30%發給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條 保障對象中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針對其具體困難,由市保障辦統一安排政府有關部門實行專門幫扶,重點解決其就業、子女就學、就醫等問題。

第五章 審批和發放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申請保障待遇,由戶主或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於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天核心實完畢並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收到報審件後5天內審核完畢並報區保障辦;區保障辦在收到報審件後5天內完成審批工作。
區保障辦應按月將審批保障待遇情況報市保障辦備案。
第十五條 區保障辦對符合規定條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請人,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發給《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發給《大連市城市困難職工幫困卡》;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辦理一次性救濟金領取手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領到《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大連市城市困難職工幫困卡》的人員,從批准之日起憑證或卡、戶口簿(戶主身份證),按月到指定地點領取保障金或限額糧油代購券;經批准領取一次性救濟金的人員,憑批准手續、戶口簿(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救濟金。
第十七條 享受保障待遇對象中有特殊困難的家庭,由戶主或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後於每月月底前報區保障辦,由區保障辦上報市保障辦,分送有關部門幫扶。
第十八條 享受保障待遇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原申請程式辦理調整保障待遇手續或交回《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大連市城市困難職工幫困卡》。

第六章 保障資金

第十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190元中的10元,由市政府負擔,剩餘的180元按7∶3的比例,由市、區兩級政府共同負擔。
市、區保障辦每年年底前按應負擔的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保證安排,並撥入專戶,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內各糧油食品供應公司收取的糧油代購券周轉金的給付方式,由市財政局、民政局、糧食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條 市、區保障辦每年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專項經費,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專項經費用於保障工作的調研、培訓、檢查、檔案及網路管理等方面的開支。

第七章 保障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公開、公正、民主的原則,享受保障待遇人員名單和應享受的保障待遇由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可成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疑難問題評審小組,由分管領導、專乾、派出所民警、居民委員會主任以及兩名以上居民代表組成,負責對審核中有爭議問題的評定。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定期對享受保障待遇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覆核,發現高於保障標準或不應享受保障待遇的,應報區保障辦停發保障金或限額糧油代購券,並收回《大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大連市城市困難職工幫困卡》。
第二十五條 市、區保障辦和街道辦事處應建立保障待遇審批、發放的監督和管理制度;財政部門應加強對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部門應對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不按規定辦理變更、註銷手續,多享受保障待遇的,由區保障辦追回多領取的保障金或糧油代購券。
第二十七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員採取虛報、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保障待遇的,由區保障辦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壓、拖欠保障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有關部門給特困戶和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糧油供應卡(即紅卡、藍卡)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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