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單位自有房產管理暫行規定

大連市城鎮單位自有房產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時間為1988-07-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鎮單位自有房產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8年7月29日
【發布單位】80609
【發布文號】大房局發[1988]306號
【生效日期】1988-07-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城鎮單位自有房產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大房局發〔1988〕306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遼寧省城鎮管理暫行條例》和《大連市城鎮房產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城鎮單位自有房產的管理,保護房屋產權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單位自有房產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鎮(包括縣、市、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外省市駐連機構,取得房屋產權並自行管理房產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房產管理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房產管理職權的職級機構。房產管理機關對產權單位的房產管理工作,按國家、省、市的有關方針、政策,實行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督。各產權單位的房管部門在政策上和業務上受同地政府房產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產權單位自管房產凡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要設立專門機構,住房每五百戶左右,設一名房管員,並要配備相應的維修力量。
第五條單位自管房產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管、修、用相結構的原則,在有條件的地方,應與當地街道、居民委取得配合,建立房產管理委員會和住戶代表制,參加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各產權單位的自管房產,均須到當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產執照,凡已取得房產執照的房產,國家依法保護其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撥用房產屬於國家房產、各使用單位必須管好、修好、用好、未經房管部門批准,不得自行交換、買賣、拆除、亂改、亂建、違者由房管機關撤銷撥用產,收回使用權。
第八條產權單位新建房屋,須在房屋交付使用後一個月內,持有關資料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產執照。
第九條產權單位自管房產,經主管部門批准,需將房產合併、調撥、互換、出賣的,必須向房管機關申報,並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十條產權單位自管房產,如需改、擴建,須向房管機關申報備案,施工結束時,持有關資料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產權單位自管房產,可按省、市政府和房管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買賣、交換、租賃、使用、租用單位自管房產的用戶,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互換房屋。
第十二條住戶承租、退租產權單位自管房產,必須在遷入、遷出前到產權單位辦理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遷入、遷出。
第十三條出租單位自管房產,須由出租單位和承租人(單位)簽訂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書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公證機關公證,並報房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自管房屋租金,必須執行國家、省、市統一制訂的租金標準,不得任意抬高和除低。產權單位評定租金有困難的,可委託當地房管部門評定。
第十五條產權單位自管房產、如管理、修繕確有困難,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產經營部門申請信託代管。
第十六條租用產權單位自管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自批准租用之日起,即須負責看管和保護好房屋和設備。因看管和保護不善所造成的損失,由租用者賠償。
第十七條經批准租用產權單位自管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自辦理遷入手續十五日內不遷入的,以及租房不住或存放家具、物品超過一個月的,產權單位有權撤銷其承租權。
第十八條租用產權單位自管房屋的用戶之間發生房屋糾紛時,由產權單位房管部門按房管政策進行調解或做出處理決定,如遇複雜疑難案件,可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予以裁決。
第十九條租用產權單位自管房屋,必須按原申請用途使用,嚴禁改變用途或轉租轉借、轉讓、私自交換和變相買賣使用權。違者由產權單位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罰款,情節嚴重者收回房屋。
第二十條租用產權單位房屋,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租金。逾期不繳納,每過期一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久拖不繳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從工資中扣繳,單位用房租金,由銀行托收。職工用房租金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二十一條凡因國家建設或城市舊區改造需要拆除產權單位自管房屋時,建設單位須與產權單位商定新建房屋產權歸屬事宜,如建設單位要求獲取產權,則應按拆除面積繳納拆除補建費,標準按市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租用產權單位房屋,凡屬集中供暖的,由用戶所在單位按市有關規定繳納取暖費,取暖費由銀行托收。
第二十三條城鎮住宅按照誰缺誰建的原則,職工缺房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產權單位職工調出本單位騰不出住房時,由職工調入單位比照直管公房標準向產權單位交納購買住宅使用權費用。
第二十四條產權單位自管房屋租金收入必須用於房屋維修,不得挪作他用。產權單位應根據國家、省、市規定的修繕原則做到及時維修,確保居住安全。確因維修不及時造成的損失,應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用戶租用產權單位房屋,必須按原性質使用,不得自行拆除、改建、開門窗、打洞、靠房基挖坑、挖菜窖子或增添設備,也不準在院內、平台、陽台、走台或貼房牆建小房,搭設棚屋,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修改建,或改變使用性質,必須經產權單位批准,經費自理。遷移時不準拆除,也不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租用產權單位房屋,必須愛護房屋及設備,不準在房屋上行走、堆放、晾曬東西,不準向廁所、下水道亂扔雜物,不準在平台、陽台、走台上飼養家禽,積土種植花草或存放超重及影響市容衛生的物品。
第二十七條租用產權單位房屋,不準在非生產用戶內安裝動力設備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在一般用房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的物品。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房管機關要加強對產權單位的指導。公安、司法、城建和街道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產權單位做好自管房屋的管理工作,對在建房、管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章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
第二十九條對在單位自管房屋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房管機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於違反房產管理政策、法規的,要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索賠損失、罰款、收回房屋,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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