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住宅售後修繕資金計提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 簡介:規定所稱住宅售後修繕資金
- 地點:大連市
- 目的:為加強住宅售後修繕資金計提及
規定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售後修繕資金(以下簡稱修繕資金),是指住宅(房改房、安居房、商品房,下同)售後建立的,用於異產毗連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設施和共用設備維修、養護及更新的資金。修繕資金由房屋、公共設施和共用設備維修費三部分組成。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城市市區內,單位、個人銷售和購買住宅時修繕資金的計提及使用管理。
第四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售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應當遵循取之於房,用之於房,合理使用,保證修繕的原則。
第六條 修繕資金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售房單位出售房屋時,按屆時房改成本價的下列比例繳納:
1、房改房
房屋維修費按2%;公共設施維修費,高層按3%,多層按5%;共用設備維修費,高層按5%,多層按3%。
2、安居房、商品房
房屋維修費按2%;公共設施維修費,高層按2%,多層按3%;共用設備維修費高層按4%,多層按3%。
(二)購房人購買房改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購買安居房和商品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繳納修繕資金。
第七條 售房單位應在收取住宅售房款後30日內,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納修繕資金;購房人應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前,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納修繕資金。
第八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收取的修繕資金中售房單位繳納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帳戶;購房人繳納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購房人設立的專門帳戶。
尚未設立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修繕資金暫時存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設立的專門帳戶,待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前款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修繕資金按棟立帳,按戶核算。
第九條 修繕資金中由購房人繳納的部分,所有權歸購房人所有,房屋轉讓時,由受讓人按轉讓人繳納的修繕資金本金的數額,支付給轉讓方。原已繳納的修繕資金的所有權,歸受讓人所有。
第十條 修繕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建設的信貸,不得挪作他用。
修繕資金的存款利息,按照銀行契約利率計息。利息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分項計息,按下列規定列支使用:
(一)房屋維修費的利息,用於同一棟樓房內的房屋承重部位(屋頂、橫樑、柱欄、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以及上下水管道、照明燈具、避雷裝置和消防器具等設施的維護;
(二)公共設施維修費的利息,用於同一個住宅區內共同使用的、非市政部門管理的道路、路燈、綠化、建築小品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更新;
(三)共用設備維修費的利息,用於同一棟樓房內共用的電梯、自來水二次加壓等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第十一條 使用修繕資金的修繕工程,一律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施工隊伍承擔施工任務。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使用修繕資金,金額在500元以上的,應經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批准(尚未組建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須徵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金額在500元以下或者緊急修繕使用的,按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規定或契約約定辦理。
修繕資金利息不敷使用時,由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按單元房屋建築面積向房屋產權人籌集。
第十三條 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應當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每年一月份應將修繕資金的收支情況,向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公布一次。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修繕資金使用有疑義的,可以查詢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產權人和使用人要求對修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報告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並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小區產權人和使用人公布。
第十四條 房屋滅失,購房人繳納的修繕資金的本息應返給所有權人;售房單位繳納的修繕資金的本息劃轉到城市住宅售後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資金賬戶上,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交納修繕資金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售房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購房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使用修繕資金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出售的住宅,可參照本規定,建立修繕資金。修繕資金未建立前發生的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設施和共用設備修繕費用,可按單元房屋建築面積,由房屋產權人分攤。
第十八條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可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修繕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