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經2017年4月1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大連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4月21日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業經2017年4月1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肖盛峰
2017年4月21日

政策全文

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後用於或者兼用於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除外。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於租賃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 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五平方米,承租人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除外。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七條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契約。
鼓勵租賃當事人使用房屋租賃契約範本,並通過房屋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網上籤約。
第八條 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契約訂立之日起七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並辦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備案。
租賃當事人通過房屋租賃公共服務平台網上籤約的,可以線上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房屋及承租人信息線上即時備案。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承租人為單位的,查看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間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居住人員達到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設定監控、滅火等治安防範、消防設施設備和疏散通道。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承租人為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其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或者實施其他影響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三)發現同住人員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的,應當確定管理人員履行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採集居住房屋租賃信息,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按人均居住面積規定出租居住房屋,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出租人不按規定與公安(邊防)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居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間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居住人員達到十五人以上,未落實相關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配合公安(邊防)派出所採集居住房屋租賃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實有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同一房間內實際居住超過15人(含15人)以上的,人均實際居住面積不得低於五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記者從昨日市公安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了加強我市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範房屋租賃市場治安秩序,包含以上內容的《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在東北地區為首創,我市也是在國內率先出台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的城市之一。
《規定》的出台標誌著我市在培育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改善房屋租賃環境和治安秩序方面,已完全步入了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這對公安機關加強對居住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保證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利用房屋租賃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相關人士表示,《規定》對現階段乃至今後切實解決房屋租賃漏管失控問題、當事人雙方履行法律責任問題、承租人的信息和動態管理等各類問題都會提供法律支撐,為公安機關依法履責提供保障,將使我市的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制化。
正式施行後,市公安局將組織、指導社區民警依照《規定》要求,經常性地深入轄區中介網點、物業公司、居民住戶採集各類社會信息,同時要加大實地核實檢查的廣度和深度,加大懲處打擊力度,重點查處違規出租住房以及相關信息不登記不備案等問題,徹底消除我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盲區和死角。
此外,大連市房屋租賃公共服務平台是市公安局運用“網際網路+房屋租賃治安管理”思維,藉助大數據、雲計算現代信息技術,打造的智慧化、智慧型化房屋租賃及實有人口治安管理“大連模式”。目前,正在中山區試點推進,8月1日起全面推廣運行。平台最大亮點就是以統一契約備案管理為核心,實現兩大主要功能:一是通過平台可以一次完成簽訂統一編號的租賃契約和《治安責任保證書》,同步實現在國土房屋局和公安局的相關信息登記備案;二是承租人,特別是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線上申請辦理居住證、房屋租金按揭貸款等一系列便民惠民政策。
下一步,我市警方將陸續加大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惠民利民措施力度,通過不斷提高居民民眾積極使用平台的參與度,提升房屋租賃和實有人口治安管控駕馭能力,助推“平安大連”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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