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03.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3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瀋陽市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03.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瀋陽市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03.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暫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居民或單位出租私房或公房給暫住人口居住的,適用本規定。第...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應履行下列治安責任:(一)在規定時間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辦理《暫住證》;(二)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轉借給他人的,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三)發現承租房屋存在隱患應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為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強化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確保我市社會治安穩定,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依照公安部等國家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外來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不含旅館業,以下稱出租人),以及租住房屋的外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出租人不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擅自出租房屋,不簽訂治安責任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出租人對暫住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知...
第三章 流動人口承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出租給流動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築結構、居室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第十六條 單位公房和私人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居住的...
《廣州市區暫住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是1995年12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即日生效,共十七條。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廣州市區暫住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府〔1995〕146號)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暫住在旅館的,按旅店業治安管理規定辦理登記。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機關負責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計畫生育、勞動、工商、民政、衛生、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暫住...
《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是2000年8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發布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省長 蔣祝平 2000...
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七條 暫住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不得冒領、冒用、塗改、轉借或者使用過期的暫住證;(二)遵守治安管理、工商管理、計畫生育管理、市容衛生管理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