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20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1998年7月20日大政發〔1998〕57號)
第一條為保障個體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遼寧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城鎮內的個體勞動者,均應依照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本辦法所稱個體勞動者,是指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其招用的從業人員,或未領取營業執照但從事有固定收入經營活動的自由職業者,以及下崗後自謀職業的人員。
第三條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可在大連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300%範圍之內自行確定;繳費比例為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個體工商戶招用從業人員的,業主須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第四條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繳納,由管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月10日前代為收繳。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辦費用,由財政部門從收繳的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撥付。
第五條個體勞動者收入較少或歇業無收入,不能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緩繳或不繳。
第六條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11%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帳利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定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繳納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七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為參加保險人員列印個人帳戶對帳單,並隨時提供無償查詢服務。
第八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九條個體勞動者退休後享受的待遇,按遼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個體勞動者享受的待遇,先在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支付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領取條件時止。
第十條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上年度全市月社會平均工資×20%+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參保人員雖達到退休年齡,但不同時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條件,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一條個體勞動者未達到退休年齡,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個體勞動者在參加保險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三條非本市城鎮戶口的個體勞動者結束在本市個體經營,或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遷入外省、市定居,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亦可轉移到重新從業地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個體勞動者出國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四條個體勞動者在參加保險期間升學、應徵入伍,其個人帳戶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存。
第十五條個體勞動者不參加養老保險或無正當理由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個體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應及時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個人帳戶儲存額,持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個體勞動者退休後,由所在地的區、街退休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管理,並執行本市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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