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計算機與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建設、信息技術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規劃、立項、綜合協調、業務指導以及有關的技術和套用標準等管理工作。縣(市)、區政府及先導區管委會的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信息化工程的計畫、建設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符合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並遵循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統一標準的原則。
第六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年度計畫由市及縣(市)、區政府和先導區管委會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計畫、財政及其他部門制定。屬於財政撥款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統籌安排。
第七條 信息化工程的立項應當經過論證,其中,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建設的5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第八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信息化工程的招標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政府投資或參與投資建設的信息化工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進行政府採購。使用自有資金採購的信息化工程設備和技術應符合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的技術和套用標準。搶險救災、安全保密等特殊信息化工程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經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報請市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條 承攬信息化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規定進行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其中,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必須有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50萬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進行監理。按照建設和監理分離的原則,信息化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參與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參與信息化工程監理。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建設應依法到市保密局辦理有關審核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和參與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後,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運行的信息化工程,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質量、效益情況及系統安全、技術標準、保密措施等進行不定期檢查和跟蹤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