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01.06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1.06
  • 實施時間:1998.01.06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大連市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保護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及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所轄區內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以下列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企業的設備;
(二)企業的原輔材料;
(三)企業的產品或者是商品;
(四)與(一)、(二)、(三)項相關聯的運輸工具(不含船舶)、建築物(不含單獨抵押的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四條 動產抵押後,該動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五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訂立的保證契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第六條 辦理抵押登記,由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共同到登記機關填報《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主契約和抵押契約、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代理人身份和委託許可權證明等檔案或其複印件;抵押人除提交上述檔案外,還應提交有關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實物驗證報告等檔案或其複印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當事人不得以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企業抵押物登記證》。
第七條 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依法審查下列內容:
(一)應當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
(二)抵押契約條款是否齊備,內容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三)抵押物是否重複登記;
(四)抵押物是否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物權屬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內。
第八條 登記機關接到全部登記申請材料之日為登記申請受理日。?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核發《企業抵押物登記證》,並在抵押契約上加蓋登記專用章;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九條 對申報登記的抵押物需要審驗的,必須由具有審驗資格的機構進行實物驗證,並出具驗證報告。
第十條 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抵押擔保的範圍,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定、原《企業抵押物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變更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時,必須徵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契約的,應當自解除抵押契約的協定簽字蓋章後7日內,持解除抵押契約的協定和原《企業抵押物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契約履行完結或者抵押物滅失後,當事人應於契約履行完結或者抵押物滅失之日起7日內,持履行完結契約或者滅失憑證和原《企業抵押物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抵押權的實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未辦理抵押物登記進行動產抵押或未按規定辦理抵押物變更、續期、註銷登記,以及保證契約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向登證機關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企業抵押物登記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企業抵押物登記證》,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收取登記費,應按規定報物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登記事項設立《抵押物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向銀行貸款或以從事經營活動財產做抵押的,可參照本辦法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十八條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內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登記的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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