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國有工業企業物資採購監督管理規定》、《大連市國有工業企業銷售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在2000.04.28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4.28
- 實施時間:2000.04.28
第三章 銷售契約和結算管理
第六條 企業銷售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與受貨方簽訂銷售契約。銷售契約中應明確有關價格、質量、結算、貨物交割地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款。
第七條 企業對所簽訂的銷售契約實行責任人審批制度。重大經濟契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審批;一般契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委託審批。
責任人在審批契約時,應充分聽取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八條 企業銷售產品,實行售貨和財務結算相分離的原則。除經批准的小額現金外,銷售結算全部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結算收入直接入企業帳戶。
第九條 企業派駐外埠的經銷部不能成為獨立法人。外埠經銷部受企業委託具有銷售權和催款權,無結算權。
第四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十條 企業銷售人員離職(含離崗)、退休之前,企業須對該銷售人員所銷售產品的收回款項情況進行審驗。對有欠款的,須在本人催結欠款後方可為其辦理離職、退休手續。
企業銷售人員不得在外企業兼職和從事他人委託的銷售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銷售人員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銷售價格。
第十二條 企業銷售人員有責任將行銷工作執行情況及同類產品市場銷售情況及時反饋給企業本部。
第五章 銷售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及縣(市)、區經委(計經委)應加強對國有工業企業銷售管理的監督指導。各級財政、國有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應依法對企業銷售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督促所屬企業執行本規定,並把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班子的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企業要建立簽訂契約、發貨、到貨、結算、售後服務、獎懲等各環節的內部監督制度,監督過程應記錄存檔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六條 市及縣(市)、區經委(計經委)對執行本規定成效顯著的企業應當給予表彰或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七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效顯著的企業機構和人員,以及對舉報違反本規定的銷售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有功人員(含企業外部人員),企業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銷售管理混亂、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人,由有關部門或企業依照其管理職權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調離崗位、解聘、除名等處分,並應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職工有權對違反本規定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向企業及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