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司法局

大理市司法局

大理市司法局,為大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位於大理市建設西路43號。大理市司法局是大理市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受黨委與政府領導,規格比大理市法院、檢察院略低,是大理市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市司法局
  • 地點:大理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人事任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規劃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指導和督促各鄉(鎮)、各行業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
大理市司法局
(三)負責指導全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制定和實施依法治市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各鄉(鎮)、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總結工作。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市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的司法鑑定工作。
(七)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負責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建設和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戒毒康復、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等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國有資產、後勤物資裝備、通訊設施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建工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基層班子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人事工資工作;負責公證、律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核、申報、聘用工作。
(十一)承辦大理市人民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市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決定;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和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協調安排和督辦,參與和指導調查研究;負責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等起草、審核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協助領導組織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工資調整、幹部保健、退休幹部、計畫生育、義務植樹等工作;負責本系統車輛、服裝、專用器材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信息、文秘、保密、統計、檔案、信訪、會務、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資金、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的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物資採購、車輛更新、調度、維修檢審;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基本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審批和批准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分配、辦理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黨組、局黨總支會議決議和工作計畫的組織實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幹部政策,負責市司法行政系統人員編制和人事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思想政治、組織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執紀執法檢查、紀檢監察、行政問責以及違紀黨員、幹部職工的查處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中層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科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律師工作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制定公證律師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公證、律師處(所)實施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規章制度,指導公證、律師處(所)依法開展各項法律服務業務,監督公證律師工作質量;負責律師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查與報批工作;負責律師、公證處(所)執業許可證和工作執照的年檢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履職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審核、報批與聘用工作;負責對公證、律師工作經營性有償法律服務收費進行檢查與監督;負責對公證員、執業律師的執業行為、執業紀律、年度工作、職業道德進行監督與檢查,對違紀違規執業者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四)基層工作管理科(大理市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大理市社會矛盾調處中心)
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司法所工作;組織指導基層司法行政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對基層工作進行協調、檢查、考核和監督;組織開展市、鄉(鎮)兩級調解隊伍培訓;指導法律服務所工作,負責審查報批法律服務所執業許可證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工作執照;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宣傳、貫徹《人民調解法》及黨和國家維穩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市轄區人民調解工作;負責指導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的工作,協助調處鄉(鎮)發生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受理並依法調處本轄區內重大矛盾糾紛案件,協調各聯動單位開展調處工作,疏通黨群幹群關係,及時正確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組織指導、督查督辦全市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定期分析並通報全市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好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上報重大矛盾糾紛信息,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宜。
(五)法制宣傳教育科
負責宣傳、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擬訂和實施全市法制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協助、配合市委普法辦、依法治市辦以及宣傳、新聞單位開展普法宣傳報導;指導全市中國小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組織、人事部門開展公務員、執法幹部、企事業領導幹部以及市管幹部的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工作;研究有關司法行政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全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總結推廣全市學法用法的典型經驗。
(六)法治科(中共大理市委普法辦公室、中共大理市委依法治市辦公室)
市委普法辦和依法治市辦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負責擬訂和實施全市普法、依法治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普法骨幹培訓、普法教材征訂及公民普法考試工作;做好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導、檢查、考核和總結、表彰工作;負責做好市人大和上級對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視察、檢查、審議等材料的草擬上報工作;指導市級國家機關、鄉鎮政府、企事業單位依法規範管理,協助、配合執法部門開展行業治理和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和實施依法治市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指導、協調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法治城市創建活動,落實創建任務措施和責任制;負責協調、配合宣傳、新聞單位開展普法、依法治市宣傳,總結和推廣依法治市、創建法治城市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社區矯正工作科(大理市社區矯正、大理市戒毒康復辦公室、大理市安置幫教辦公室)
負責指導全市社區矯正、戒毒康復和安置幫教工作;宣傳並執行社區矯正、戒毒康復和安置幫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實施全市社區矯正、戒毒康復和安置幫教工作的工作計畫和方案;負責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負責矯正對象、戒毒康復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的接收登記、教育管理、解除矯正等工作;組織動員和協調社會各方參與社區矯正、戒毒康復和安置幫教工作;審核、呈報社區服刑人員的司法獎懲。
(八)司法鑑定管理科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負責組織培訓司法鑑定人員;負責對司法鑑定機構及人員進行執業監督,受理民眾對司法鑑定服務機構及人員的投訴;配合上級查處司法鑑定機構及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配合公證律師管理科做好相關工作。
(九)法律援助管理科(大理市法律援助中心、“148”工作指導辦公室)
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程式、規章制度;負責法律援助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批准、指派、承辦和督辦;組織指導“1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外法律援助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民眾來電來訪的受理和接待、法律諮詢的解答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宣傳。

派出機構

鄉(鎮)司法所為大理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矯正對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人事任免

2024年4月2日,大理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趙光星的大理市司法局局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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