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從2004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發布以來,我市始終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位置,先後實施了大慶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兩個五年規劃(2005——2009年、2010——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建立了工作規則,加強了制度建設;開展了行政審批、工商登記、社區管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複議委員會改革試點,創新了管理方式;持續開展了依法行政暨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工作,強化了行政執法監督和法律培訓,各級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這些都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對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是:工作理念不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決策程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的縣(區)和部門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不強,沒有把依法行政貫穿到日常工作中去,有的甚至將依法行政與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對立起來,視依法辦事為思想不解放,把依法行政當成
束縛,導致有的決策違法或不當,遺留後患;工作機制不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有的單位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流於形式,“一把手”對依法行政工作很少過問,推進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機構形同虛設。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監督力量不足,手段不強,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有效制止或者糾正;工作方法和能力不適應行政管理的新情況、新變化,一些單位還習慣於停留在發檔案、定任務、提要求層面,採取務實、管用的推進措施不夠,導致依法行政工作浮在面上,落實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時有發生,民眾反映比較強烈。同時,一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於進一步提高;縣(區)和部門法制機構職能缺失,力量薄弱,一時還難以承擔推進依法行政相關工作任務。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按照中央“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要求,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切實提高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治能力和水平,適應依法治國的新要求和人民民眾的新期待。
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要求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十一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以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為手段,系統安排、重點突破、積累式推進,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為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強力法治支撐和保障。
三、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一)培養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開展憲法法律宣傳教育,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在每年十二月四日憲法日要組織開展各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要突出抓好領導幹部法治素養教育,切實提高其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將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領導幹部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使之在法治建設中發揮關鍵推動作用。要加強對工作人員法治意識的教育和培養,使其逐漸形成崇尚憲法法律權威、嚴格依法辦事的行為習慣。
(二)建立法治知識學習培訓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高度重視法治學習培訓,認真制定並執行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治學習培訓年度計畫等學習制度,並把組織法治學習培訓、參加法治學習培訓和考試情況納入對單位和個人年度考核。要通過中心組集中學習、專家輔導講座、專題研討等形式,組織學習憲法、綜合法律知識和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切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要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人事部門要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新錄用公務員崗前培訓內容。要按照層級監督許可權,每年都有計畫、有組織地對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進行動態法律知識測試,測試成績記入執法人員檔案,對於連續兩次測試成績不合格的執法人員,要暫扣執法證件、進行離崗培訓直至收繳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要實行行政訴訟庭審旁聽制度,在行政訴訟開庭審理過程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執法人員要主動參加旁聽,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促使一線行政執法人員自覺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規範執法行為,減少行政敗訴案件發生。
四、嚴格規範行政決策行為
(一)建立行政決策、行政執法決定逐級審查機制。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健全完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決定的規則、程式,明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範圍、許可權和具體操作細則,建立逐級審查機制,實行法制審核掛單制,凡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必須經過“承辦機構(科室)法制審核”、“法制機構法制審核”、“分管領導法制把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或主要領導決定”四個程式。部門承辦的以政府名義實施的其他行政行為,承辦部門也必須在內部履行上述逐級審查程式後,方可提交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未履行內部上述逐級審查程式的,政府法制機構不予受理。
(二)建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嚴格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要從社會穩定、環境、安全、經濟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策。要建立決策跟蹤評估機制,對於評估中發現決策不可行或者執行違法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對於決策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學或者需要調整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或調整。
(三)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機制。各級政府和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拆遷改造、房屋徵收、土地開發利用、供水供熱供氣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必須進行聽證。要制定完備的聽證程式,對參加人確定、聽證主持人選定、參加人權利義務、聽證結果運用等環節要做到嚴格規範、公開透明。
(四)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組建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等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並組織開展活動。要完善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切實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行政決策中的諮詢服務作用,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將政府法律顧問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支持。按照上級要求適時設立公職律師。
(五)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制。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特別要嚴肅查處超越許可權決策、違反程式決策、違法違規決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失職、瀆職行為。
五、依法履行政府職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各級行政機關要以本次機構改革為契機,進一步最佳化機構設定和編制、人員配置,真正實現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和責任法定化,解決人、事、編不匹配等問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與油田大企業之間在土地、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常態溝通協調機制。要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強化市、縣(區)政府執行職責,保證政令暢通。
(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以“多取消、審一次、真備案”為目標,持續深入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進一步精簡、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切實發揮基層屬地監管優勢,充分激發和釋放市場活力。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不在目錄內的事項不得以審批的方式實施管理,不在目錄內的申請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根據行政審批事項變動情況及時開展流程最佳化工作,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壓縮審批環節。擴大並聯審批範圍,探索開展容缺預審、聯審會辦、網上審批等工作,不斷提高審批效能,方便民眾辦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落實行政服務職責,提升政府服務經濟發展能力。
(三)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認真開展行政權力清理工作,在依法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權力的基礎上,建立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按時限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堅持從實際出發,不斷完善權力清單的動態管理機制,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中有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並向社會重新公布。
六、全面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一)嚴格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授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積極爭取儘快批准我市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加強政府立法機構和部門法制機構建設,使市政府立法機構和部門法制機構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能夠滿足地方立法需求。加強立法程式和制度建設,完善地方性法規起草、報審程式和地方政府規章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與備案程式,建立立法調研、論證、聽證和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制度,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公開立法,確保立法質量。嚴格按照授權範圍,依法起草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起草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要依法及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各級政府和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規範性檔案制發質量。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規範性檔案,嚴格禁止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堅決杜絕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制發規範性檔案,各類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徵用以及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時,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有關機關、專家的意見;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門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將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向社會公布等方式徵求意見。各縣(區)、各部門制發規範性檔案時,一律要將草案交由其法制機構認定和審查,要統一在發文審批單上增設法制機構審核欄目。規範性檔案在發文前必須經制定機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以及未經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布施行。各縣(區)和各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必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或本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加大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力度。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發文登記簿季報、備案結果定期通報等制度,及時按照規定備案規範性檔案;市、縣(區)兩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機構要切實履行備案審查職責,依法對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對違法或不當的規範性檔案及時予以修改或撤銷,切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四)開展規範性檔案評估與清理。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定期對其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進行評估和清理。對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替代、修改、廢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規定不一致的檔案,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檔案,因任務完成等原因自然失效的檔案,以及經評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廢止情形的檔案,及時進行廢止或者修改,維護法制統一。
七、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一)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體制。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合理劃分市、縣兩級政府事權,根據統一部署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下移。研究解決縣級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執法人員數量和素質不適應執法需要等突出問題,進一步發揮縣級屬地監管優勢。通過在一定領域先行試點,有計畫地逐步推開綜合執法工作。強化對執法單位內部綜合執法機構的管理,從機構、職能、人員三方面進行全面規範,進一步提高綜合執法效能,發揮綜合執法優勢。
(二)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健全和完善集中執法部門與有關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實現執法信息的互通共享,減少推諉扯皮現象,提高執法效率。沒有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縣,在本次機構改革中,要採取單獨設定綜合執法機構等方式,解決相對集中執法單位執法主體不合法的問題,及早申請開展相對集中執法工作。
(三)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定期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進行摸底調查和清理,對已離開執法崗位的人員要及時收回、上繳行政執法證件。市、縣(區)政府和部門的法制機構要通過隨機檢查、暗訪督查等方式督促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堅決糾正無證執法、臨時工執法等問題。要嚴格執法證件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參加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達到學時要求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申請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未參加培訓、培訓未達到學時要求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四)完善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的制度,行政執法所需經費一律全額納入財政預算。規範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將收費和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變相掛鈎。
(五)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堅決糾正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問題。
八、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一)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各級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行業監管,採取日常檢查、動態巡查、專項整治、聯合治理等方式,在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二)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對照行政職權流程圖,對執法過程中持證亮證執法、二人以上執法、現場檢查勘驗、調查詢問、證據固定保存、法制審核、負責人審批、法律文書送達、行政執法期限等環節逐一進行規範,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要求。要強化程式意識,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對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監督。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告知的內容必須全面告知,應當一次性告知的必須一次性告知,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利。
(三)健全並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新狀況、行政違法行為新特點和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等情況,對現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進行細化、規範和完善,解決處罰分檔不合理、裁量標準不具體、裁量情形不全面、裁量結果不公正等問題。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要嚴格落實“罰過相當”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所採取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儘量減少或者避免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積極探索對行政處罰以外其他行政執法權力建立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的範圍、種類和幅度,避免隨意執法和不公正執法。
(四)規範行政強制行為。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規範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非法定情形、非確有必要不得採取強制措施。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審批程式,強化對行政強制權力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權力濫用。要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依法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加大行政決定執行力度,對於當事人在行政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要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健全並落實規範執法相關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行政機關要將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機構、崗位和人員,定期進行考核並記入行政執法責任考核檔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建立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嚴格落實行政審批否定報備制度、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切實加大對重點執法行為的監督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執法問題。
(六)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落實企業生產經營寧靜日制度和重點企業檢查報備制度,依法控制檢查頻次,除因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公安、交通運輸、衛生、環境保護等關係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由,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有明確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次數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嚴格控制檢查方式,能夠通過其他檢查方式實現檢查目的的,應避免例行公事式的實地檢查。要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涉及多部門的事項,要採取聯合方式進行檢查,避免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干擾。要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罰與教育結合的理念,糾正以罰代管、只罰不糾等問題,促進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七)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要推進市級網上審批大廳建設,逐步實現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網上辦理,進一步方便民眾辦事。要總結推廣公安、城管等部門行政執法網路化管理經驗,切實提高執法效能,逐步實現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電子化管理。建立執法信息資料庫,實現審批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有機銜接。
九、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一)自覺接受監督。各級政府和部門要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的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要拓寬民眾監督渠道,熱情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及時回應民眾各類訴求。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有關行政機關對媒體曝光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進一步完善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工作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義務,自覺依法履行生效決定、裁判文書,及時落實複議和司法建議,對於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的, 嚴肅追究責任。
(二)加大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力度。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監督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要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上級行政機關、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力度,充分運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督辦處理投訴舉報案件、開展專項檢查等手段,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要加強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隊伍建設,進一步延伸監督觸角,擴大內部層級監督的深度和廣度。加大審計監督力度,重點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監察部門要完善糾錯問責機制,推進行政問責和監察,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責任,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十、全面實施政務公開
(一)推進政務信息全面公開。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全面實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要依據行政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和部門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加大主動公開力度,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規範性檔案、行政執法等信息公開。完善新聞發布工作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
(二)拓寬政務公開途徑。各類辦事大廳和行政服務中心要依託政務公開網站、辦事指南、便民手冊、電子螢幕和觸摸查詢設備等載體,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促使行政權力陽光運行。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系統和電子實時查詢系統、監察系統,不斷擴大網上服務項目範圍。
十一、切實增強全民法治觀念
(一)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加強全民法治教育,提高市民法律素養,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提高知法、用法、守法程度。要創新法治宣傳形式,實行“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加強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在中國小設立相關法律知識課程,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及流動人口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充分發揮鄉鎮政府(社區工作站)、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把基層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到位。
(二)加強誠信政府建設。各級政府推出的各項政策和承諾事項必須依法作出、如期兌現,做到依法行政、取信於民。行政機關參與民事活動,必須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對於已經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式的民事糾紛,要依法行使仲裁和訴訟權利、積極履行仲裁和訴訟義務,尊重並執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
十二、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一)健全落實維護民眾利益制度。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機制,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的前置程式,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要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深化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暢通縣(區)政府行政複議申請渠道,積極探索行政複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模式,嚴格落實行政複議決定,完善行政複議案件執行移送制度。加強對仲裁工作的指導,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進一步落實屬地、屬事責任,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民眾依法逐級走訪。完善信訪案件依法終結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保障
(一)健全推進依法行政領導體制機制。各級政府和部門都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推進工作。落實行政首長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把依法行政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把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任務貫徹落實好。各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要定期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部署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推動依法行政工作深入開展。
(二)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建設,規範機構設定和職能核定,加強編制配備和經費保障,完善工作程式和規章制度,選好配強法制機構負責人和法制工作人員,為各級法制機構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保障。要加大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使用力度,暢通法制幹部任職和交流渠道。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勇挑重擔,敢於擔當,盡職盡責,當好本級政府和部門的法律參謀、助手和顧問。
(三)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新要求,逐項制定具體可行的推進落實措施,明確工作時限和責任,穩步推進,務求實效。要根據開展建立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點工作要求,落實好領導幹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績考評制度,結合實際,完善考評標準,創新考評方式、方法,並按規定運用好考評結果。要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大力培育和宣傳依法行政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形成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合力。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政府就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提出新的要求時,按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