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函授教育設定基準

大學函授教育設定基準,日本文部省省令。1981 年 10 月 29 日頒布。 1991 年修訂。由宗旨、自我評價、可設函授教育的專業領域、授課方法、學分計算、畢業條件、大學外教育設施中的學習、專職教員數、校舍及其他設施、函授教育學部的用地、輔導組織、其他基本標準等 13 條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學函授教育設定基準
  • 頒布時間:1981年10月29日
  • 頒布單位:日本文部省
規定大學需對照本基準進行自我評價,函授教育可採用下列方法:學生通過寄送或指定的印刷教材進行學習,參加面授;學習滿 45 學時為 1 學分,4 年修滿 124 學分以上者可畢業。還規定大學函授教育學部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員和校舍,建立相應組織,以進行指導和教育諮詢。函授教育的組織、編制、設施、設備等事項參照《大學設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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