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黨校函授教育學歷有關問題的意見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廳分別就黨校函授教育學歷的有關問題請示我部。對此,我部重申意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歷教育由高等學校承擔,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經授權的省級政府審批。實施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須在參加國家規定的入學考試的人員中錄取學生,並在有關省級招生機構備案。被錄取的學生完成規定的教學計畫,合格者由學校頒發學歷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黨校函授教育學歷有關問題的意見
  • 發布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文 號:教學廳函[2004]15號
  • 發布日期:2004-6-21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文 號:教學廳函[2004]15號
發布日期:2004-6-21
執行日期:2004-6-21
2004年6月21日
黨校舉辦的函授教育在學校設定、招生錄取等方面與國家的有關要求不同,因此未納入國民高等學歷教育系列。按照《中共中央關於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0號)精神,“取得黨校函授教育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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