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8月22日印發,共六章二十七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教育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民發〔2018〕1號
各市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18年8月22日
辦法全文
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設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駐魯函授教育輔導站(以下簡稱函授站)的監督與管理,規範函授站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函授站,是指山東省省內外普通高等學校在山東省境內設定的函授站。
第三條 函授站是舉辦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高校)對函授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學輔導和組織管理的機構。
第四條 函授站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主辦高校的規章制度和主辦高校與函授站依託建設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簽訂的建站協定。
第五條 函授站在業務上接受主辦高校的領導,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的領導,並接受省教育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條件與備案
第六條 主辦高校設立函授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人才培養需求和本校函授教育發展規劃;
(二)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可以在我省設立函授站,高職(專科)院校一般不設定函授站;
(三)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在我省設定函授站,開設專業應為我省短缺和需要的本科專業;
(四)嚴格控制函授站數量,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在我省原則上只能設立1處函授站;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在人口較少的市只能設定1處函授站,人口較多的市可設定2—3處函授站,在全省設立函授站總數不超過25處;
(五)1處函授站與開展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合作高校一般不超過3所。
第七條 主辦高校設定的函授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同時制定符合本校辦學條件、辦學特色和培養質量的函授站設定具體標準。
第八條 設站單位設立函授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站單位應當是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辦學許可的教育培訓機構,具備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有連續或者隔年報考的生源;
(三)能配備專職或者以專職為主體、專兼職結合的輔導教師及專職管理人員隊伍;
(四)能提供固定的、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學場所和其他教學條件;
(五)教學場所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籌集函授站的必要經費。
第九條 主辦高校和設站單位應當簽訂建立函授站的協定。協定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函授站名稱、地點和辦學條件;
(二)開設專業名稱、培養目標、層次、學制、招生對象、招生人數、招生範圍、發展規模;
(三)主辦高校與設站單位各自的職責、權利、義務;
(四)函授站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
(五)函授站經費來源和管理辦法;
(六)履行協定的有效期限;
(七)變更協定及違反協定的處理辦法;
(八)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條 主辦高校新設立函授站,應當自函授站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省教育廳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高等學校函授站備案函;
(二)主辦高校設定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保證教育質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設定標準等材料;
(三)主辦高校與設站單位協定書;
(四)設站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函授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等複印件;
(五)用作函授站場地產權證明、租賃契約,並附有消防部門對辦學場所檢查的合格檔案;
(六)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對已經備案的函授站,主辦高校於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廳報送備案檔案和變更材料。
第三章 職責與教學管理
第十二條 主辦高校對所設定的函授站履行以下職責:
(一)傳達國家和省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教學輔導,保證教育質量,指導函授站輔導教師的教學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教學和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本校派遣教師面授課程和通過網路視頻教學等形式開展的函授課程,不得低於教學計畫開設課程總數的80%;
(五)每學期對所屬函授站工作進行檢查或者評估,根據檢查或者評估結果改進教學工作;
(六)每學期或者每學年召開函授站工作會議,安排工作,交流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七)組織函授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學習和培訓。
第十三條 函授站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辦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區域的招生工作;
(二)協助主辦高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三)承擔主辦高校根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下達的教學輔導任務,做好教學管理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向函授生分發教材和輔導材料;
(五)協助主辦高校聘任輔導教師並做好管理工作;
(六)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解決其學習中的困難;
(七)及時向主辦高校反映函授生、教師對教學及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學輔導、後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九)協助主辦高校做好考試組織工作,嚴肅考風、考紀;
(十)協助主辦高校做好學費收繳工作;
(十一)嚴格執行主辦高校和函授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檢查各項工作,主動配合主辦高校、省教育廳或者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檢查和評估;
(十二)每學期或者每學年向主辦高校報送年度自查報告;
(十三)履行建站協定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四條 設站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向函授站傳達國家和省有關方針、政策;
(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主辦高校落實函授站的建置,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條件;
(四)負責函授站正副站長、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輔導教師的人員配備和工資待遇;
(五)定期研究和檢查函授站工作。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函授站所需經費,由設站單位提供或者籌集。
第十六條 主辦高校應當按照上級財政、物價部門政策規定收取學費。
第十七條 主辦高校和設站單位應當在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學費分成比例。
第十八條 函授站的經費,必須用於函授站的招生、教學、管理和改善辦學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對函授站依法履行巨觀管理職責,統籌規劃函授站布局,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導主辦高校合理設定專業和培養規模。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每年組織人員或委託第三方,依據辦學水平評估標準,對函授站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函授站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每年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函授站名單。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根據省屬高校繼續教育培養能力和水平、函授站的教學質量、每年報名情況核定成人招生計畫,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省教育廳委託對本區域內函授站依法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對本區域內函授站的檢查,配合做好函授站評估工作,保證本區域內函授站依照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範辦學。
第二十三條 主辦高校為省屬高校的,其函授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省教育廳給予約談、限期整頓、通報批評、核減學校成人招生計畫、責令主辦高校撤銷函授站等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設定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職責和建站協定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學條件的;
(四)不能按規定組織輔導、保證教學質量的;
(五)考試組織不規範、考試秩序混亂、考試到考率較低的;
(六)學生投訴較多,經核實情況屬實的;
(七)以函授站名義獨立辦學等超出函授站職責和建站協定條款的;
(八)違反規定收費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主辦高校為非省屬高校的,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