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

為有效做好審批與監管的有序銜接,切實加強“審管分離”後的事中事後監管,結合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事項劃轉到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後,由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集中行使劃轉事項審批權,行業主管部門行使事中事後監管權。
第三條 審批職能劃轉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有關政策檔案等的制定和實施職能不變;組織推動行業發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不變;對行業內的主體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能不變。
第四條 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實施職責範圍內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送達以及公示、聽證、拍賣等特別程式和行政相對人容缺承諾、補齊等事項,承擔審批的主體責任,啟用統一的行政審批專用章,對職責範圍內實施的行政審批行為及審批結果是否合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依法制定或實施標準化的審批規範和審查細則,明確各審批環節工作職責,確保審批環節的公開、透明、規範。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協同配合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做好審批事項辦理中的專家評審(論證)、現場踏勘(核查)等其他審查工作。對涉及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項以及其他複雜程度較高的重要事項審批工作協助提供業務培訓、工作指導;配合溝通協調國家、省級主管部門;按期回復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徵求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意見;將可能影響行政審批決策的監管信息抄送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承擔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後,行業主管部門作為審批事項的事後主管部門對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審批決定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八條 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對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的需要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行政審批要求要及時處理反饋。
第九條 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對行政審批行為失職,造成違法違規審批等結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失職,行政相對人未執行行政審批結果,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同政辦發〔2020〕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
《大同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等6項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
12月20日上午,我市“一枚印章管審批”正式啟動運行,各單位原審批用章被現場封存,“大同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用章”正式啟用,首批27個部門的320項行政審批及關聯事項劃轉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集中行使。
二、依據
《大同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方案》(同字〔2019〕85號)。
三、目標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四、任務
1.有效做好審批與監管的有序銜接,切實加強“審管分離”後的事中事後監管;
2.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升專家評審(論證)質量,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3.規範行政審批專家執業行為,提升評審質量,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
4.規範我市行政審批辦理事項的聯合核查和勘驗(以下簡稱聯合核驗)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確保聯合核驗工作規範運行;
5.確保行政審批事項審管工作有效銜接,構建審批與監管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6.規範我市行政審批重要事項工作流程,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審批重要事項風險防控力度,確保重要事項依法依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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