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審批專家執業行為,提升評審質量,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依據相關的政策法規,結合我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和行政審批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城市行政審批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7日
- 發布單位:晉城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聘請或指定參與項目現場核查、勘驗、評標、評審等工作的各類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相關行業的審查員、核查員。
第三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設立市級行政審批專家庫(以下稱行政審批專家庫),為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項目評審提供各領域專家和技術支持。
第四條 行政審批專家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工作,並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行政審批專家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行政審批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在評審工作中應堅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連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精通業務;
(三)身體健康,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能勝任相關審查工作;
(四)無違法、違規和違紀等不良記錄;
(五)對行政審批專家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達不到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條件和要求的,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經有關單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審批專家書面推薦,經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審核確認後,也可聘為行政審批專家。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審批專家,一經確認即納入行政審批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
市直相關職能部門和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簽訂審管銜接備忘錄時移交的專家庫和專家名單統一納入行政審批專家庫。
第八條 行政審批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審批專家予以解聘。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選行政審批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永久取消專家資格的;
(四)在專業領域造成過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行政審批專家庫的組建
第十條 行政審批專家庫建設應當遵循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原則,注重專家的專業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合理的配套專家庫。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根據行政審批需要,組織、安排行政審批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
第十一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單位或行業推薦、行政審批專家推薦相結合的方式,聘請各領域的專家,列入行政審批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審批工作需要,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定期發布行政審批專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申請進入行政審批專家庫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
(二)本人學歷及專業資格職業證書;
(三)個人工作簡介;
(四)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家信息登記表;
(五)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專家工作單位、職稱、專業領域、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請。
第十四條 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安排專人負責行政審批專家庫的維護管理。
第四章 行政審批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專家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相關部門了解有關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享有獨立評審權,提出審查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對評審活動不正當行為進行舉報;
(四)按規定獲得的審查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專家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履行審查職責,提供真實可靠、客觀公正的審查意見,並對所出具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應邀按時參加審查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的,應及時告知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不得私自轉託他人參加;
(三)嚴格遵守審查工作紀律,不得對外泄露審查過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與任何項目單位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以妨礙審查工作;
(四)配合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處理項目單位、利害關係人的質詢和投訴;
(五)對審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業的解答;
(六)行政審批專家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審查活動時,應主動提出迴避;
(七)發現審查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行政審批專家的抽取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專家的確定,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每位專家在同一項目中擔任評審工作不得超過兩次。因技術要求複雜、專業性要求高,專家名冊中不能滿足條件的,可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直接確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在行政審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一)已抽取的專家與審查項目有利益關係,可能會妨礙公正審查的;
(二)由於原行政審批專家的違規行為,評審意見無效,審查過程需重新組織的;
(三)已抽取的專家未能參加審查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審查任務的。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勘驗和項目審查活動時實行主動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不得擔任專家組成員: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參與項目的前期策劃或諮詢;
(二)是審查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與審查項目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係的人員;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的情況。
不主動提出迴避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審查活動,已完成審查活動的,判定其審查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勘驗和項目評審工作應根據通知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參加審查活動須及時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專家抽取完成後,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與行政審批專家聯繫並告知審查事項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審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參加審查的專家名單。
第六章 行政審批專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行政審批專家評審信息反饋制度,對行政審批專家參加評審和諮詢等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對有關單位的意見、反映進行記錄。行政審批專家有如下情況之一的,經核實,取消專家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申請人或其委託人財物或者好處的;
(二)違反迴避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評審專家之間私下串通,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評審結果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五)以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政審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累計3次發生並被記錄為不良行為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行政審批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駐市各有關單位:
《晉城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等7項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解讀
晉城市為我省市縣兩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2019年4月28日,晉城市舉行審管銜接備忘錄簽署暨集中審批印章啟用儀式,29個部門的313項審批劃到審批局,封存45枚部門審批印章,啟用晉城市行政審批專用章,探索形成了“1個清單、7項制度、29份備忘錄”一套制度體系。
為保障集中審批的有效運行,在首批劃轉事項清單和29份審管銜接備忘錄出台的同時,我市出台了《晉城市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辦法(試行)》等7項制度。制度體系是一套覆蓋審批與監管全環節、全過程的有機整體,為集中審批運行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現將“7項制度”要點解讀如下:
四、《晉城市行政審批專家管理辦法(試行)》要點
(一)總則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由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聘請或指定參與項目現場核查、勘驗、評標、評審等工作的各類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相關行業的審查員、核查員。
(二)行政審批專家具備的條件
1.行政審批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審批專家予以解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選入行政審批專家庫: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或被永久取消專家資格的;
(4)在專業領域造成過惡劣影響的。
(三)行政審批專家庫的組建
1.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定期發布行政審批專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申請進入行政審批專家庫應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
(2)本人學歷及專業資格職業證書;
(3)個人工作簡歷;
(4)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家信息登記表;
(5)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行政審批專家工作單位、職稱、專業領域、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晉城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請。
(四)行政審批專家庫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審批專家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應承擔以下義務:
1.嚴格遵守審查工作紀律,不得對外泄露審查過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與任何項目單位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上述人員的財務、宴請或者其他好處以妨礙審查工作;
2.行政審批專家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審查活動時,應主動提出迴避;
3.發現審查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行政審批專家庫的抽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審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參加審查的專家名單。
(六)行政審批專家的考核
行政審批專家有如下情況之一的,經核實,取消專家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申請人或其委託人財務或者好處的;
2.評審專家之間私下串通,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評審結果的;
3.以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政審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4.累計3次發生並被記錄為不良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