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條例

大同市水土保持條例

大同市水土保持條例於2019年8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同市水土保持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6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危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護水土資源,防止水土流失,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將水土保持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水土流失防治實行扶持的政策,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能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試驗,培養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劃定情況,劃定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依法公告,設立標誌。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措施、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第九條 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實施情況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計畫,確定治理目標和任務,採取自然修復和人工治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水土流失。
第十一條 嚴禁毀林開荒、燒山開荒或者在陡坡地鏟草皮等破壞水土保持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劃定並公告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範圍。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和中草藥的,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加固田墾護坡和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有效預防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 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公益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
採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河谷川道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 公路、鐵路、風力發電等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加強施工管理,控制施工揚塵,減少地表擾動範圍、裸露時間和土石方挖填量,保護地貌植被。
大型堆積體應當採取防止滑坡和潰塌措施。
第十六條 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裂、沉陷;因採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壞的,責任人應當限期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在採煤沉陷區,禁止修建谷坊、淤地壩等水土保持工程。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土、石、廢渣和尾礦、尾渣,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或者經依法批准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和植樹種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的新建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河道整治等公共項目,應當採取集雨式綠地等降水蓄滲設施,增加雨水蓄滲和利用,攔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
鼓勵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下凹式立交橋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勢低洼場所,建設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
第十九條 在山區、塬區、丘陵區、風沙區、河谷川道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擾動地表、損壞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定期檢查督促生產建設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對全市水土流失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發現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流失未採取有效預防和治理措施的,應當限期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罰款:
(一)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生產建設單位未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後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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