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土林保護條例

大同土林保護條例

大同土林保護條例於2020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同土林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3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大同土林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同土林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大同土林,是指分布在雲州區杜莊鄉石板溝內,由第四紀泥河灣期古湖泊沉積物經水流侵蝕和淋濾形成的柱狀、塔狀、林狀和叢狀等形狀土林的地質遺蹟,包括承載土林地貌的地基、土林地貌和土林之上承載的生態系統。
第四條 大同土林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同土林保護和利用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雲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同土林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大同土林的規劃、保護、科研、利用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雲州區人民政府設立大同土林管理機構,負責大同土林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大同土林保護規劃;
(三)對保護的內容進行監測、維護,防止遺蹟被破壞;
(四)建立完善大同土林資料庫和檔案庫;
(五)制定土林管理制度;
(六)雲州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雲州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同土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雲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同土林保護規劃和發展規劃,確定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劃定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設立碑石、界標,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引導、扶持周邊居民發展經濟,增加收入。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同土林資源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大同土林地質遺蹟和自然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條 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爆破、挖掘、采砂、開荒、修墳立碑;
(二)修建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五)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碑石、界標;
(六)攀折花草樹木、踐踏草坪;
(七)捕獵野生保護動物;
(八)其他破壞土林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重點保護區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賓館、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修建憩息站點、人行步道、旅遊棧道,鋪設電纜等設施;
(三)除批准的科學考察外,擅自離開人行步道進入保護區,攀爬土林;
(四)野炊、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第十二條 在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土林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進行科學考察、影視劇拍攝;
(四)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
(五)砍伐、移植樹木;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三條 在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建設道路、通信、電網、水網等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大同土林保護規劃。
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形式、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防止對天際線的破壞。與保護無關、與景觀不協調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應當依法治理。
第十四條 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記錄環境原貌。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植被、水體、地貌和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
第十五條 雲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板河河道和杜莊水庫的管理,加強河道灘地、堤坊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嚴格水庫水位和水環境管理,防止超最高蓄水位蓄水和水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 雲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石板河流域生態治理,採取增加林地、草地和濕地面積等綜合措施,標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大同土林地貌景觀的破壞。
第十七條 大同土林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監測、預警制度,制定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定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並按規定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大同土林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劃定遊覽區域,科學確定遊客容量和遊覽路線,設定路標路牌、公共服務、地質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標誌。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十九條 進入大同土林保護範圍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速安全行駛,並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車輛不得進入重點保護區。
第二十條 在大同土林景區進行經營活動,應當在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強行兜售商品。
第二十一條 大同土林景區的門票收入以及籌集的資金,優先用於大同土林的保護、管理以及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雲州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大同土林保護範圍內的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大同土林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 取得大同土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大同土林的義務,不得破壞土林地貌景觀。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保護區擅自離開人行步道進入保護區,攀爬土林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委託的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雲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同土林管理機構,有關鄉鎮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保護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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