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為加強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401
- 【發布日期】:1990-11-16
- 【生效日期】:1991-01-01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為加強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為加強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水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條例》是山西省頒布的一個關於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的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保護,保證飲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內水工程和萬家寨引黃工程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
決定將《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徵收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每噸定為三至六分。”修改為:“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按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徵收辦法和標準,...
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山西省煤長水短,水資源先天不足,時空分布不均,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
根據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015年7月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等災害,改善...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興利除害,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第三條 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興利除害,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河道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河道管理範圍按照以下規定由市、縣...
為了加強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範流域內開發、利用、建設等活動,實現汾河流域生態良好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細則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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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治理費依據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水利廳晉價涉字[1992]第59號文的規定執行:(一)徵收範圍 凡在我市轄區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等易於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業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及其他損壞原地貌的建設單位、生產單位和個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