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推進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同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1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已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4日

條例全文

大同市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推進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清河流域,是指唐河、大沙河及其支流和水庫庫區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渾源縣、靈丘縣、廣靈縣的相關行政區域。
第三條 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統籌兼顧、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負責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河流生態修復與保護、水土保持的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和流域內礦山地質環境和林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
第六條 大清河流域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依法開展河流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清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流域生態保護宣傳,參與流域保護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的宣傳報導。
第八條 編制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氣象、旅遊等規劃,應當與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協同共治機制,相互協調、解決大清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相鄰市在共建共治、水資源調度、生態補償等方面的跨區域合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清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災害以及管理執法等監測網路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共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一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需求,科學配置大清河流域水資源,修復河流水系,實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恢複流域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第十二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清河流域內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與評價,建立野生動植物資源資料庫;對種群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採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進行恢復。
第十三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大清河流域濕地修復,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第十四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清河流域內的水源涵養林、人工濕地、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修復與保護工程建設。在造林綠化工程區、封山育林區和中幼林撫育區應當採取禁牧措施。
第十五條 大清河流域河道和水庫岸線範圍內禁止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臨河建設橋樑、鋪設管線等工程設施的,應當符合行洪、防洪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礦山採空區、沉陷區、矸石山區等區域,實施生態修復,進行綜合治理。
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清河水質監測,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在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以及固體廢物貯存、垃圾處理、化工生產等重點區域,組織開展地下水污染治理,恢復地下水環境和功能。
第十八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生態用水,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用水統一調度。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十九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礦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空中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鼓勵工業生產用水、河道生態、景觀用水、城市綠化、建築施工等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鼓勵將符合標準要求的礦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空中水等非常規水源用於河流生態補水。
第二十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禁止設定排污口的重點保護河段。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入河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生產資料的使用總量控制,推廣節水灌溉、測土配方施肥等技術以及低毒低殘留農藥,倡導使用生物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農灌退水管理,禁止農灌退水入河。
第二十二條 大清河流域實行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目標責任制以及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內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市、流域內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清河流域年度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大清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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