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推進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大同市實際,制定《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9日通過的《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已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4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4日

全文

大同市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推進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桑乾河流域,是指桑乾河幹流、支流和水庫庫區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本市各縣(區)行政區域。
  第三條 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統籌兼顧、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流域生態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管理、河流生態修復與保護、水土保持的統一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和流域內礦山地質環境和林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能源、城市綠化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
  第六條 桑乾河流域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依法開展河流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朔州市、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協同共治機制,相互協調、解決桑乾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加強與相鄰市在共建共治、水資源調度、生態補償等方面的跨區域合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朔州市、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桑乾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災害以及管理執法等監測網路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共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編制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業、氣象、旅遊等規劃,應當與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需求,科學配置桑乾河流域水資源,修復河流水系,實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統治理,恢複流域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桑乾河流域內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與評價,建立野生動植物資源資料庫;對種群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採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進行恢復。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桑乾河流域濕地修復,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桑乾河流域內的水源涵養林、人工濕地、沿河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修復與保護工程建設。在造林綠化工程區、封山育林區和中幼林撫育區應當採取禁牧措施。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桑乾河流域範圍內礦山採空區、沉陷區、矸石山區等區域,實施生態修復,進行綜合治理。
  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禁止設定排污口的重點保護河段。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入河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桑乾河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
  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和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桑乾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傾倒垃圾、渣土,妨礙河道行洪;
  (三)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作物;
  (四)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未經批准從事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鑽探、挖築魚塘、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動;
  (六)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七)圍墾河道;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生產資料的使用總量控制,推廣節水灌溉、測土配方施肥等技術以及低毒低殘留農藥,倡導使用生物農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農灌退水管理,禁止農灌退水入河。
  第十九條 桑乾河流域實行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目標責任制以及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修復與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桑乾河流域年度生態修復與保護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 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桑乾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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