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單據簡介
多式聯運
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契約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並負責按照契約條款
交付貨物的單據。
多式聯運
單據表面上和聯運提單相仿,但聯運提單承運人只對自己執行的一段負責,而多式聯運承運人對全程負責;聯運提單由船公司簽發,包括
海洋運輸在內的全程運輸,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承運人簽發,也包括全程運輸但多種
運輸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運輸。
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接收貨櫃貨物時,應由本人或其授權的人簽發國際貨櫃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並不是多式聯運契約,而只是多式聯運契約的證明,同時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貨物的收據和憑其交貨的憑證。根據我國於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貨櫃多式聯運單據(簡稱“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契約以及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櫃貨物並負責按契約條款
交付貨物的單據,該單據包括雙方確認的取代紙張單據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
分類
1)多式聯運單據以可轉讓的方式簽發時:
應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無須背書即可轉讓;
如簽發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應註明正本份數;
如簽發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應註明“不可轉讓副本”字樣。
2)只有交出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並在必要時經正式背書,才能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提取貨物。
3)如簽發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正本,而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已正當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貨,該多式聯運經營人便已履行其交貨責任。
1)多式聯運單據以不可轉讓的方式簽發時,應指明記名的收貨人。
2)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交給此種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所指明的記名收貨人或經收貨人通常以書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後,該多式聯運經營人即已履行其交貨責任。
內容
1、貨物品類、識別貨物所必需的主要標誌、如屬危險貨物,其危險特性的明確聲明、包數或件數、貨物的
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等,所有這些事項均由發貨人提供。
2、貨物外表狀況。
3、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4、發貨人名稱。
5、如經發貨人指定收貨人,收貨人的名稱。
6、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地點和日期。
7、交貨地點。
8、如經雙方明確協定,在交付地點交貨的日期或期間。
10、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地點和日期。
11、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簽字。
12、如經雙方明確協定,每種
運輸方式的
運費;或者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包括用以支付的貨幣;或者關於運費出收貨人支付的其他說明。
13、如在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時已經確知,預期經過的路線、運輸方式和轉運地點。
14、如不違背簽發多式聯運
單據所在國的法律,雙方同意列入多式聯運單據的任何其他事項。
但是以上一項或者多項內容的缺乏,不影響單據作為多式聯運單據的性質。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單據所列的貨物品類、標誌、包數或者數量、重量等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貨物的狀況,或者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合之處及懷疑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如果不加批註,則應視為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外表狀況的良好。
簽發和保留
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
1、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時,應簽發一項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單據。
2、多式聯運
單據應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經他授權的人簽字。
3、多式聯運單據上的簽字,如不違背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所在國的法律,可以是手簽、手簽筆跡的複印、打透花字、蓋章、符號、或用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儀器打出。
4、經發貨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機械或其他保存第八條所規定的多式聯運單據應列明的事項的方式,簽發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在這種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接管貨物後,應交給發貨人一份可以閱讀的單據,載有用此種方式記錄的所有事項,就本公約而言,這份單據應視為多式聯運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中的保留
1、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
單據所列貨物的品類、主要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等事項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貨物的狀況,或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則該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
2、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聯運單據上對貨物的外表狀況加以批註,則應視為他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
多式聯運單據的轉讓
多式聯運
單據分為可轉讓的和不可轉讓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的轉讓性在其記載事項中應有規走。
作為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具有
流通性,可以像
提單那樣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聯運公約規定,多式聯運
單據以可轉讓方式簽發時,應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須經
背書後轉讓;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此外,如簽發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應註明正本份數;如簽發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應註明“不可轉讓副本”字樣。對於簽發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正本的情況,如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已正當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貨,該多式聯運經營人便已履行其交貨責任。
作為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則沒有
流通性。多式聯運經營人憑單據上記載的收貨人而向其交貨。按照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多式聯運單據以不可轉讓的方式簽發時,應指明記名的收貨人。同時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交給此種不可轉讓的多式聯運
單據所指明的記名收貨人或經收貨人通常以書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後,該多式聯運經營人即已履行其交貨責任。
對於多式聯運單據的可轉讓性,我國的《國際多式聯運管理規則》也有規定。根據該規則,多式聯運單據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記名單據:不得轉讓;
(3)不記名單據: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多式聯運單據證據效力
多式聯運單據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它是該單據所載明的貨物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的初步證據。由此可見,作為
國際多式聯運契約證明的多式聯運
單據,其記載事項與其證據效力是密切相關的,多式聯運單據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起到證明作用:一是當事人本身的記載;二是有關貨物狀況的記載;三是有關運輸情況的記載;四是有關法律約束方面的記載。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多式聯運
單據中的有關記載事項可以作出保留。該公約規走,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據懷疑多式聯運單據所列貨物的品種、主要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等事項沒有準確地表明實際接管的貨物的狀況、或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則該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應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無適當的核對方法。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聯運單據上對貨物的外表狀況加以批註,則應視為他已在多式聯運單據上註明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
多式聯運經營人如在
單據上對有關貨物或運輸方面加了批註,其證據效力就會產生疑問。多式聯運單據有了這種批註後,可以說喪失了其作為
貨物收據的作用:對發貨人來說,這種單據已不能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單據上所列貨物的證明,不能成為初步證據;對收貨人來說,這種單據已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是不能被接受的。
如果多式聯運單據上沒有這種保留性批註,其記載事項的證據效力是完全的,對發貨人來說是初步證據,但多式聯運經營人可舉證予以推翻。不過,根據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如果多式聯運單據是以可轉讓方式簽發的,而且已轉讓給正當信賴該單據所載明的貨物狀況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時,該單據就構成了最終證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提出的反證不予接受。
另外,該多式聯運公約對一些經過協定達成的記載事項,如交貨日期、
運費支付方式等並未作出法律規定,這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但公約對由於違反此類記載事項帶來的責任還是作了規定: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意圖詐欺,在多式聯運
單據上列入有關貨物的不實資料、或其他規定應載明的任何資料,則該聯運經營人不得享有該公約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而須負責賠償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因信賴該多式聯運單據所載明的貨物的狀況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壞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