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 ,是指貨物由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並收取全程運費的“提單”。多用於國際貨櫃運輸,提單背面針對多式聯運的特點加以特別約定。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式聯運提單
  • 外文名: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 用於:成組化的貨物
  • 用途:貨櫃運輸
  • 運輸方式:海上、內河、鐵路、公路
運輸原則,特點,經營人條件,

運輸原則

根據多式聯運契約簽發的提單。把多種不同的運輸方式連線為一個運輸過程,其性質和責任分擔較一般的提單複雜。簽發聯運提單時,為了避免各國法律規定的分歧和明確責任,船方可以註明對於聯運的全程均以《海牙規則》作為責任依據,或註明只對海運過程負責;如未加註明,船方就必須對承運貨物的全程負責。1980年5月,包括中國在內的67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公約分為序言、總則和單據等五個部分和一個附屬檔案,對聯運提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了較全面的規定。目前,一般是參照國際商會1973年制定、1975年修訂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作為聯運提單承運人責任條款的依據。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和外貿運輸公司的聯運提單也是如此。《聯運單證統一規則》是一個非強制性的民間規則,其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制度可概括為:1.實行網狀責任制度,即分區段負責制;2.在確知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時,賠償責任按該區段所適用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確定;在不能確定貨損發生區段時,則按規則規定的責任制度和賠償限額辦理;4.訴訟時效為9個月。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主要用於成組化的貨物,特別是貨櫃運輸,它把海、陸、空、公路、河流等單一運輸有機結合起來,以全程提單來完成一筆跨國進口貨物業務的運輸。

特點

(1)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2)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第一程必須是海運;
(3)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並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4)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契約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經營人條件

① 承擔全程運輸責任;
② 使用全程聯合運輸提單;
③ 實行全程的單一運費率。
在繕制或審核多式聯運提單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表面上應注有多式聯運經營人或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人所簽署;
⑵表明貨物已發運,接受監管或裝船並有裝運日期;
⑶提交的單據是全套的;
⑷有貨物的接受監管地和最後目的地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⑸在所有方面均符合信用證規定,並可參照海運提單繕制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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