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年度多式聯運運量表(出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管理規則
- 頒布單位:交通部, 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7.03.14
- 實施時間:1997.10.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多式聯運的管理,第三章 多式聯運單據,第四章 託運人責任,第五章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第六章 書面通知、訴訟,第七章 罰 則,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的管理,促進通暢、經濟、高效的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的發展,滿足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鐵道部(以下簡稱交通部、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水路、公路、鐵路的國際貨櫃多式聯運。
第三條 交通部、鐵路部是我國國際貨櫃多式聯運的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管理本地區的國際貨櫃多式聯運。
鐵路部門按系統管理國際貨櫃多式聯運。
第四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國際貨櫃”,是指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的貨櫃。
(二)“國際貨櫃多式聯運(以下簡稱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國際貨櫃多式聯運契約,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國際貨櫃從一國境內接管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的地點。
(三)“國際貨櫃多式聯運契約(以下簡稱多式聯運契約)”,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契約。
(四)“國際貨櫃多式聯運單據(以下簡稱多式聯運單據)”,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契約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櫃貨物(以下簡稱貨物)並負責按契約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該單據包括雙方確認的取代紙張單據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
(五)“國際貨櫃多工聯運經營人(以下簡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一項多式聯運契約並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完成此項契約責任的人。
(六)“區段運輸承運人”,是指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區段運輸契約,完成此項多式聯運中的某區段運輸的人,不管他是否與多式聯運經營人屬於同一人。
(七)“託運人”,是指本人或委託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多工聯運經營人訂立多式聯運契約,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人。
(八)“收貨人”,是指有權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接收貨物的人。
(九)“遲延交付”,是指貨物未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交付。
(十)“計算單位”,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SDR)。
第二章 多式聯運的管理
第五條 申請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從事多式聯運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固定的營業場所、必要的經營設施和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該企業具有三年以上國際貨物運輸或代理經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
(四)註冊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並有良好的資信。增設經營性的分支機構時,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增加註冊資金人民幣100萬元。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審批
(一)鐵路系統以外的企業申請經營多式聯運業務,應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並抄報所在地市(設區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檔案起三十日內提出意見後轉報交通部。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申請經營多式聯運業務,可直接向交通部、鐵路部申報。鐵路系統的企業申請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由企業所在地的鐵路局向鐵道部直接申報。在收到上述轉、申報檔案後六十日內,交通部、鐵道部共同審核發出批准檔案或不批准的通知,並按兩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式辦理。
(二)已批准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憑批准檔案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領取經營許可證,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到接受申請單位領取經營許可證,鐵路系統的企業到鐵道部領取經營許可證。
(三)申請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報告;
2、企業章程、業務章程;
3、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多式聯運單據樣本;
5、國、內外代理機構企業名稱、地址和協定;
6、資信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批准檔案;
8、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簡歷和身份證明;
9、五名以上業務人員的國家承認、相關專業中級以上的職稱資格證書和任職證書;
10、該企業三年以上國際貨物運輸或代理經歷的證明;
11、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
(四)經交通部、鐵道部共同審批同意後,憑批准檔案、經營許可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海關、銀行、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條 申請成立多式聯運企業應符合第五條(一)、(二)、(四)、(五)項的規定,其主要投資者應具有三年以上國際貨物運輸或代理經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審批程式按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滿繼續從事多式聯運業務的,應在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主管部門申領換證。如不申請換證,其多式聯運業務資格在期滿後自動喪失。
交通部、鐵道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經營行為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資格條件和多式聯運單據進行年審,鐵路系統的年審由鐵道部執行,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的年審由交通部、鐵道部共同執行。
第九條 多式聯運企業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具有與分支機構經營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固定營業場所、必要的經營設施、相應的管理人員、流動資金,審批程式按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要求停止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必須向發放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提出申請,上報交通部、鐵道部,經審批同意後,收回經營許可證,並憑批准檔案向工商、海關、銀行、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申請經營多式聯運業務,需經交通部、鐵道部共同批准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其申領經營許可證、換證、停業均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獨資企業不得從事多式聯運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交通部、鐵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業不得從事我國國際貨櫃多式聯運業務。
第十二條 從事多式聯運業務的企業使用的多式聯運單據應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要求。多式聯單據實行登記編號制度。凡在我國境內簽發的多式聯單據必須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報交通部、鐵道部登記,並在單據右上角註明許可證編號。
第十三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使用電子計算機傳遞運輸信息、數據時,其傳送代碼、報文格式應符合國內規定適應國際標準的EDI標準,參加多式聯運的區段運輸承運人應按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要求提供貨櫃的動態信息及有關資料。
第三章 多式聯運單據
第十四條 多式聯運單據的內容
(一)多式聯運單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貨物名稱、種類、件數、重量、尺寸、外表狀況,包裝形式;
2、貨櫃箱號、箱型、數量、封志號;
3、危險貨物、冷凍貨物等特種貨物應載明其特性、注意事項;
4、多式聯運經營人名稱和主管業所;
5、託運人名稱;
6、多式聯運單據表明的收貨人;
7、接受貨物的日期、地點;
8、交付貨物的地點和約定的日期;
9、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及單據的簽發日期、地點;
10、交接方式,運費的交付,約定的運達期限,貨物中轉地點;
11、在不違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項;
(二)多式聯運單據缺少本條第一款所指事項中的一項或數項,並不影響該單據作為多式聯單據的法律效力,但是應當能證明具有第四條(四)項的規定內容。
第十五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接收貨物時,應由本人或其授權的人簽發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上的簽字,可以是手簽、蓋章、或雙方確認的電子數據。
簽發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聯運單據時,應註明正本份數。副本單據應註明不可轉讓。
第十六條 多式聯運單據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記名單據:不得轉讓;
(二)指示單據: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三)不記名單據: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第四章 託運人責任
第十七條 託運人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經營人,所提供貨物的名稱、種類、包裝、件數、重量、尺寸、標誌等應準確無誤,如系特殊貨物還應說明其性質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對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託運人應自行負責或承擔賠償責任:
(一)箱體、封志完好,貨物由託運人裝箱、計數、施封或貨物裝載於託運人的自備箱內;
(二)貨物品質不良或外包裝完好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
(三)運輸標誌不清,包裝不良。
第十九條 由於託運人的過失和疏忽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即使託運人已將多式聯運單據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經營人依照第十一條與前款規定取得這種賠償權利,不影響其根據多式聯運契約對託運人以外的任何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該種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妥善包裝,貼上或拴掛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籤,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書面通知多式聯運經營人;由於未通知或通知有誤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根據情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採取相應的處理手段,而不負賠償責任。託運人對多式聯運經營人因運輸該種貨物所受到的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
多式聯運經營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並已同意裝運的,在發現該種貨物對於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仍然可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發生危害。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適用於所發生區段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多式聯運單據後,即表明多式聯運經營人已收到貨物,對貨物承擔多式聯運責任,並按多式聯運單據載明的交接方式,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
接收是指貨物已交給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送,並由其接管。
交付是指按多式聯運契約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根據交付地適用的法律或貿易作法將貨物置於收貨人的支配下、或必須交給的當局、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接收貨物時,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據懷疑託運人陳述或多式聯運單據上所列貨物內容與實際接收貨物的狀況不符,但無適當方法進行核對時,多式聯運經營人有權在多式聯運單據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無適當核對方法的說明。
多式聯運經營人未在多式聯運單據上對貨物或貨櫃的外表狀況加以批註,則應視為他已上到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或貨櫃。
第二十四條 除依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的多式聯運單據,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已經按照多式聯運單據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第二十五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有義務按多式聯運單據中收貨人的地址通知收貨人貨物已抵達目的地。
第二十六條 收貨人按多式聯運單據載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貨物,在提貨單證上籤收。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回正本多式聯運單據後,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即告終止。
第二十七條 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發生在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期間內,多式聯運經營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貨物在明確約定的交貨日期屆滿後,連續六十日仍未交付,收貨人則可認為該批貨物已滅失。
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該運輸區段的有關法律、法規。
貨物的滅失、損壞不能確定所發生的區段時,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責任限制為:多式聯運全程中包括海運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多式聯運全程中不包括海運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貨物的遲延交付不能確定所發生的區段時,多式聯運經營人對遲延交付承擔的賠償責任限制,在多式聯運全程中包括海運段的,以不超過多式聯運契約計收的運費數額為限。
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生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造成損失而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提起的任何訴訟,不論這種訴訟是根據契約還是侵權行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賠償責任限制。
第三十條 由於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造成損失而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受僱人提起訴訟,該受僱人如能證明其是在受僱範圍內行事,則該受僱人有權援用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辯護理由和賠償責任限制。
第三十一條 如能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多式聯運經營人則無權享受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賠償責任限制。
第三十二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有關各方簽訂協定,具體商定相互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及有關業務安排等事項,但不得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多式聯運人全程運輸承擔的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六章 書面通知、訴訟
第三十三條 書面索賠通知提出時效
(一)多式聯運經營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此項交付視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已經按照多式聯運單據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非顯而易見的,整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十五日內,貨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連續七日內,收貨人未提交書面通知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貨物交付時,收貨人已經會同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的狀況進行聯合調查或檢驗,無需就查明的滅失或損壞的情況提交書面通知。
(三)多式聯運經營人自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次日起連續六十日內,未收到收貨人就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而提交書面通知的,不負賠償責任。
(四)本條有關書面通知提出時間,並不妨礙在所確定貨物滅失、損壞發生區段法規所適用的書面通知提出的時效。
第三十四條 訴訟時效
(一)多式聯運全程包括海運段的,對多式聯運經營人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多式聯運全程未包括海運段的,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訴訟時效期間二年。
(二)時效時間從多式聯運經營人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的次日起計算。
(三)本條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妨礙索賠人在能確定貨物發生滅失、損壞區段時,根據該區段法規所規定的有權提起的訴訟進效。
(四)多式聯運經營人對第三人提起追償要求的時效期限為九十日,自追償的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副本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擅自經營多式聯運業務,一經查獲,處以非法收入兩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雖經批准從事多式聯運業務,但以後又不具備多式聯運經營人資格的企業開展多式聯運業務,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未在多式聯運單據上印製許可證編號,一經查獲,令其改正,應在十五日內按要求申報登記,並在單據右上角註明許可證編號之後方可經營多式聯運業務。限期內不改正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不按第四十一條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給予警告,並限期補報;限期不報的,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執行;鐵路系統的處罰由鐵道部執;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的處罰由交通部、鐵道部共同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國內水運和國際海運視為兩種不同運輸方式。
第三十九條 非國際標準貨櫃多式聯運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條 多式聯運單據推薦格式見附表一。
第四十一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的經營情況報告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鐵道部。鐵路系統的同時報告所在捷運路局。報告內容為:
(一)多式聯運運量(統計表見附表二);
(二)經營情況及存在問題;
(三)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擁有的設備、設施、運力)。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鐵道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許可證編號:
|-------------------- ---------------
| Shipper |MTD NO. |
| | |
| ---------------
| 單 位 中 文 名 稱
|----------------------
| Consignee (if `To Order'so indicate) 單 位 英 文 名 稱
| 單位 單位電話
| 傳真
| 地址 電傳
|-------------------------------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 Notify Party (NO claim shall attach for failure to notify)
|
|
|------------------------------
|Place of Receipt | Port of Loading
| | Original
|-----------|------------------------------------------------
|Vessel |Port of Transshipment |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 |No.of Bills of Lading
| | | | |
|------------------------------------------------------------
| | | | |
|Marks & Numbers | No.of Pkgs.or |Description of Goods & Pkgs. |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 | Shipping Uni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Temperature Control
|or Packages (in Words) |Instructions
|--------------------------------------|---------------------
| Freight Details, Charges etc |Excess Value Declaration
| |
|Prepaid Collect |
| |
| |------------------------------
| |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 | |
| |Date |Signature
| |------------------------------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
|-----------------------------|------------------------------
|F/Agent Name for Delivery |Signed by the MTO/ on behalf of the MTO
| |
| |
| |
| |
| (Terms Continued on Back Hereof)
附表二:
_____________年度多式聯運運量表(進口)
-----------------------------------------------------|
| 進 口 | 國 內 | 國 際 | 箱 數| 境內運輸方式 |
| | | | |--------------|
| 口 岸 | 目 的 地 | 流 向 | (TEU)| 鐵路 | 公路 | 水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年度多式聯運運量表(出口)
-----------------------------------------------------|
| 出 口 | 國 內 | 國 際 | 箱 數| 境內運輸方式 |
| | | | |--------------|
| 口 岸 | 起 運 地 | 流 向 | (TEU)| 鐵路 | 公路 | 水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單位名稱: (公章)
聯繫人及電話:
年 月 日報
填表說明:
1、每年元月份報告上年度報表。
2、國內目的地、起運地按貨物集中集散的地級市或中心城市填寫。
3、國際流向海運可分:香港、日本、韓國、新加坡、東南亞、波斯灣、
地中海、澳新、歐洲、美加(美西)、美東、南美、非洲、海參威;
鐵路國際聯運可分:俄羅斯、蒙古、中亞、東歐、西歐、北歐。
4、境內運輸方式指國內運輸採用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