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論

多因素論指的是犯罪社會學派關於犯罪原因的一種理論。由19世紀法國統計學家凱特勒和格雷所創立。這一理論認為,犯罪原因是一大類性質各異而意義相同的因素:身體的、氣候的、地理的、心理的、人類學的稻社會的因素。

這些因素對犯罪的作用是同時的和同一序列的。理論已成為資產階級犯罪學家進行調查研究的一種方法。它的根本缺陷就在於主觀主義地、機械地區分和評定產生犯罪的因素,把它們解釋為直線地作用於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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