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理論
治理首先體現為主體的多元化。
治理理論的興起拓展了傳統國家與社會二分關係的分析架構,形成一種新型的國家與
社會關係範式。
治理除了政府機關和各種機構外,還包括市民社會的參與、各種
利益集團以及部門間的
協商,有助於克服國家和市民社會各自能力的有限性,並因而建立
國家與
市民社會之間的互動網路。正如羅西瑙在其《沒有政府的治理》一書中所認為的,“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
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現在政府的一些治理職能,正在由非源自政府的
行為體所承擔”。其次,治理的本質在於其所倚重的權力流行機制並不是線性單向單中心的,而是雙向互動、多中心流通的。多元化的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著權力互動關係,並最終形成公民自主服務與民營、政府服務相結合的、多中心的
公共事務管理體系。再次,治理還體現為一個
互動的過程,它主要通過合作、
協商、認同等方式來實現對
公共事務的管理。羅茨認為,治理意味著政府管理含義的變化,指的是一種新的
管理過程,或者一種改變了的有序統治狀態,或者一種新的管理社會的方式。
由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等人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是意在構建由多中心秩序構成公共服務的體制。多中心秩序也可以理解為一種“多中心的政治體制”。“多中心意味著有許多在形式上互相獨立的決策中心……他們在競爭性關係中簽訂
契約,並從事合作性的
活動,或者利用新機制來解決
衝突……也在這一意義上,可以說他們是作為一個體制運作的。” 因此,多中心體制對
公共產品供給的重大意義在於,打破
單中心體制下權力高度集中的格局,形成多個
權力中心來承擔公共產品供給
職能,並且相互展開
有效競爭,從而有利於解決搭便車和政府成本攀高的困境。同時,多中心治理體制有助於“維持社群所偏好的事務狀態”。多中心治理體制為公共服務提出了不同於官僚行政理論的供給邏輯,主張公共服務的供給是一個多元主體的合作、協同過程,改變了政府作為單一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的模式,構建起了政府、市場和
社會三維框架下的多中心供給模式,從而有效地克服單一靠市場或政府來實現
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
多中心治理作為西方公共管理研究領域的一種新的治理模式,它提出了政府與
市場之外的治理公共事務的新的可能性,並在政府、市場這兩個中心之外引入第三個中心,認為“多中心”是自主治理的根本前提。同時,多中心體制設計的關鍵因素是“自發性”,自發性的屬性可以看作是多中心的額外的定義性特質。 理論和實踐表明,基於自主治理和自發性的
第三部門有利於公民參與意願的表達和參與途徑的實現。第三部門組織的發展壯大與治理水平、治理能力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
正相關關係。因此,多中心治理是以自主治理為基礎,允許多個權力中心或
服務中心並存,通過
競爭和
協作形成自發
秩序,力求減少
搭便車行為,提高服務的效能水平,從而克服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同時,由第三部門的自治機制來提供公共服務具有
相對優勢,出於對“
政府失靈”和“
市場失靈”的回應,第三部門的興起和壯大能夠實現公平與
效率的良好契合;第三部門還具備相對的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另外,由於更貼近基層,
第三部門更能切實有效地解決許多急迫的公共服務
需求。
特徵
1、選擇多樣性。多中心服務和治理體制的存在,“為公民提供機會組建許多個治理當局”。
每個人能夠同時在幾個機構中保有成員身份,獲得有效服務,享受類似“
消費者權益”一樣的更多的
權利。
3、合理決策。多中心治理的合理性在於有效利用地方性的時間、地點與
信息作出合理的
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