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政治體制

多中心政治體制是指在各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中間,並不存在著單一的權力中心,各 個機構擁有的行政權力之間相互分離、平行行使,不存在等級節制的關係。多中心政治體制的特點是存在許多決策中心,它們在形式上是相互獨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中心政治體制
  • 外文名:Polycentric political system
多中心政治體制的內容
通過把大城市地區構想成多中心政治體制,實際上是在說明一種有序關係的體制,它是權力分散和管轄交疊的基礎,它往往被看作是“混亂的”。如果提出了一種適當的理論,它就應該能夠解釋我們在大城市地區所看到的行為模式,並預測其行為趨向。
多中心政治體制能夠存在的可能性並不妨礙單中心政治體制能夠存在的可能性。每一個可能性都取決於概括每個體制的重要定義性的特質,並說明具有這些定義性特質的體制之維持必須滿足的邏輯上必要的條件。而且,主要是單中心的政治體制不一定妨礙這一可能性,即在這樣的組織體制中可能存在著一些多中心的因素。相反,主要是多中心的政治體制存在也不一定妨礙單中心的因素在這種體制中存在。
多中心政治體制的基本結構取決於多中心安排的可行性,這些安排對於不同類型的人類關係的治理是適當的。正式政府安排結構中的多中心本身對於維持政治和社會關係活動的多中心是不適當的。在下文的討論中,我將把市場組織中的多中心看作是治理更為廣泛的人類交易的工具。我也將探討司法決策中的多中心,把它看作是實施法律關係的工具。我將繼續考查憲政中的多中心,認為它是針對行使超常政府專有權的人實施憲法性法律條款的工具。然後我也將考查政治領導選擇以及政治結盟中的多中心。
只有政府決策在多個決策結構之間進行分配,每一個結構都能夠對其他結構實施憲法制約,行使政府專有權的人才能夠用於實施憲法條款,來對付行使政府專有權的人。野心可以用於對抗野心;每一組決策者都可為每一組其他獨立的決策者所行使的決定所約束。在多中心政治體制中,在各種各樣的決策規則和否決權條件下所策劃的結盟是高度不穩定的。這樣的結盟不可能長期地控制政府的權力,並在社會中壟斷價值的權威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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