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代代表處審批程式

外資金融機構代代表處審批程式是根據《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29日頒布) 的規定,申請設立代表處,申請者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 所在國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 或合法開業證明 (副本); 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申請前3年的年報; 由所在國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批准書,或者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需附具中文譯本; 其中 “營業執照” 或 “推薦信”必須經所在國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

在省會城市設立代表處,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省分行; 在其他城市設立代表處,應當將申請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市分行; 申請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審核後,由該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批准。
設立代表處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2個月內應當填交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擬任首席代表身份證明和簡歷; 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提交的材料,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附中文譯本; 規定時間內未填交正式申請表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申請者自提交設立代表處申請材料之日起6個月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即為不予受理其申請。
在中國境內已設立5個以上 (含5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外國金融機構,可以申請設立總代表處,總代表處的申請設立程式與代表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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