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代代表處審批程式是根據《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29日頒布) 的規定,申請設立代表處,申請者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 所在國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 或合法開業證明 (副本); 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申請前3年的年報; 由所在國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批准書,或者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需附具中文譯本; 其中 “營業執照” 或 “推薦信”必須經所在國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