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金融服務局(FSA,也稱金融監管局)對市場準入的監管規定在內容上包括兩個主要方面,即業務範圍的市場準入和機構的市場準入。FSA依據申請的內容確認機構的組織形式、對發起設立者或擬設機構的指導要求。首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2000》(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ing Act 2000)(以下簡稱“《法案》”)將法定的金融業務(Regulated Activities)主要界定為六大項(見法案PART II及法案最後部分的SCHEDULE 2),即投資經營類、接收存款類、信託投資管理、投資服務類、共同投資計畫類、電子投資中介業務。根據《法案》,不論機構的名稱如何,其經營的業務是不受名稱限制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 國家:英國
- 領域:金融
- 性質:制度
準入制度,發展狀況,
準入制度
對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的申請者,由FSA辦事機構提出具有針對性或個性化的指導。對於非本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依據《法案》區分為EEA(歐洲經濟區)公司和其它地區公司。《法案》賦予EEA公司依法享有其他地區公司沒有的權利,包括豁免申請的權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免於申請程式,直接進入。英國現行法律規定允許設立各類金融性機構,包括:外國機構分行或分公司(Branch),它是可以經營全部相關商業金融業務的外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其資產負債是總行(公司)資產負債的一部分;代理機構(Agency),它是可以經營部分相關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它是用以聯絡、便利總行(總公司)與當地客戶之間的交易活動或代表總行(總公司)與東道國各界聯繫,而不能經營具體業務的外資附屬機構;外資子銀行或子公司(Subsidiary),是外國銀行依照東道國法律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從事商業金融業務的子公司;合資金融企業(Joint Venture),是指由外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和東道國國內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共同投資組建的、在東道國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除經營《法案》界定的業務的機構,其它機構不必經過FSA的特別審批,例如銀行、保險機構的代表處等。
《法案》規定,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申請許可人包括個人(individual),法人實體(body corporate),合夥企業(partnership),獨立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無申請人的從業限制,即要求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必須是金融機構。也無申請人在東道國開設代表機構的時間限制。但在公布的FSA Handbook(以下簡稱“《手冊》”)門檻條件(Threshold Condition)中對保險類機構和銀行類機構從事《法案》界定的金融業務則分別做出要求:對銀行則要求必須是法人實體或合夥企業,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必須滿足是法人實體(有限責任合伙人除外),互相保險協會或者英國勞誒德海上保險協會的成員。《手冊》從公司的法律地位、辦公及經營所在地、人員任用、與外界的緊密聯繫、資源的充足、公司對環境的適應性等五個方面對準入的門檻進行了設定。《手冊》要求準入的機構必須滿足FSA能夠通過各種渠道獲取足夠關於相關金融機構的信息,幫助FSA判斷機構是否按照其要求或條件從事許可的法定業務,以防止對實現監管目標帶來衝擊。為此,FSA要求準入機構應與市場其它機構有密切的聯繫,同時這種聯繫又不妨礙FSA監管。對於所申請要開展的業務,機構必須有與其申請業務相匹配的足夠的資源,這些資源在數量、質量和有效性等方面均應得到滿足。《手冊》界定的資源包括金融的、非金融的及管理資源的手段,例如資本、對負債的管理、持有或有權動用的現金及其它流動資產、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等等。
英國的金融市場包括資本市場、短期資金市場、歐洲美元市場、貨幣(外匯)市場、金融衍生品市場、黃金市場、商品市場和保險市場共八大部分。不同的機構或業務對應著不同的市場及其產品(工具)。根據法律規定,FSA可按照風險監管的要求提出認為必要的審慎條件。
法律規定,FSA自己不能制定相關核准程式規則來規範自己,以防止執法者給自己留下過多的裁量權。申請核准的程式規則主要有如下幾方面的內容:(1)申請提交的材料。申請的格式及要件的內容要在FSA的指導下進行。申請書通常要隨附擬設機構的名稱、註冊資本金或總行(公司)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資料(如申請人的組織章程、申請人所在國主管當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擬組建外資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市場需求狀況、發展前景、對當地金融秩序的積極影響等)等一系列證明滿足設立條件的檔案。(2)審核與批准的時間限制。《法案》規定視情況在收到正式申請6個月或12個月內作出裁決。(3)申請的拒絕。申請可能被拒絕,FSA依據《法案》的要求先給出預通知(warning notice)。正式決定後再發出通知(decision notice)。
FSA內部對市場準入管理的組織分工。2000年英國議會通過並頒布了新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2000》(以下簡稱“新《法案》”),將英國對銀行、投資機構、保險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集中於FSA,將此前所有涉及對微觀市場主體監管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修訂並集中於該法案。FSA可依據新《法案》制訂相關細則。FSA自上而下的職位(部門)設定如下:主席(chairman一名)→執行長(CEO一名)→常務董事(managing director三名)→部門主任(director)。三位常務董事分別管理三大業務板塊(business unit ),即綜合服務、零售業務、批發業務及機構市場(Wholesale and Institutional Markets)。目前,對各類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機構市場板塊,具體由公司批發業務部(Wholesale firms division)下設的三個處(department)來操作,即保險處(Wholesale Insurance Department)、銀行及投資公司處(Wholesale Banks and Investment Firms Department)、投行處 (Wholesale Investment Banks Department)。在上述法律和組織框架下,FSA依據其業務操作手冊指導日常工作。
發展狀況
FSA成立後不久發布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英格蘭銀行(負責金融穩定)的副行長是FSA理事會的成員,FSA的主席是英格蘭銀行理事會的成員。FSA的最高執委會的成員由英政府財政大臣和央行行長聯合任命。為保證其獨立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最高執委會成員中多數是非專職人員,由來自各金融機構的高層專業管理人士擔任。1998年6月,英國通過新的《英格蘭銀行法》。根據該法,英格蘭銀行不再負責對微觀金融市場主體的監管。但根據《備忘錄》,設立一個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 FSA代表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重要的個案及其他有關金融發展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