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審批條件

外資其他金融機構審批條件是其他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和合資投資銀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的規定,申請設立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註冊資本的50%。

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設立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合資方均為金融機構; 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外國合資者投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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