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翻譯幹部職稱暫行規定

外語翻譯幹部職稱暫行規定是國務院於1980年11月13日發布,自1980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語翻譯幹部職稱暫行規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0年11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0年11月13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職位職稱
  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培養和合理使用外語翻譯幹部,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才能和工作積極性,鼓勵他們努力鑽研業務,建設一支又紅又專的外語翻譯幹部隊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外語翻譯幹部的業務職稱定為:譯審、副譯審、翻譯、助理翻譯。
第二條確定或晉升業務職稱的外語翻譯幹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刻苦鑽研業務,兢兢業業地做好本職工作,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確定或晉升外語翻譯幹部的業務職稱,以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成就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外語翻譯工作的資歷。
第四條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或具有同等學力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為助理翻譯:
(一)具有一定的外語基礎知識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二)從事口譯的能夠基本表達雙方原意,語音、語調基本正確;從事筆譯的能夠表達一般難度的原文內容,語法基本準確,文字比較通順,能夠完成一般工作任務。
第五條助理翻譯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翻譯:
(一)具有比較系統的外語基礎知識和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
(二)能夠獨立承擔所從事專業的口譯或筆譯工作,語言流暢,譯文準確,無大的理解錯誤,有較好的表達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績;
(三)初步掌握一門第二外語。
第六條翻譯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副譯審:(一)具有較高的翻譯水平和較豐富的翻譯實踐經驗,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工作成績顯著;
(二)對所從事的專業有一定的研究,並有較高水平的成果,對原文有較強的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能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從事口譯的能勝任重要國際性會議的翻譯工作,從事筆譯的能勝任審稿、定稿工作;
(三)較熟練地掌握一門第二外語。
第七條副譯審或具有同等業務水平的翻譯幹部,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譯審:(一)長期從事翻譯或審稿、定稿工作,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經驗豐富,成績卓著;(二)有重要譯著或專著,譯文能表達原作的風格,能解決翻譯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熟練地掌握一門第二外語。
第八條確定或晉升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必須經過考核評定。考核評定主要根據本人的工作成就或工作、學術報告。對其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還應當對其所從事的專業知識進行測驗。考核應當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對於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特別優秀的,可以隨時考核,破格晉升。
第九條確定或晉升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業務職稱評審組織考核評定。各級業務職稱評審組織的組成,由同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條確定或晉升外語翻譯幹部業務職稱,須由本人申請或組織推薦,填寫業務簡歷表,提交翻譯工作或學術報告,經過業務職稱評審組織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業務職稱。
譯審和副譯審,由國務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翻譯,由相當於行政公署一級機關授予;助理翻譯,由相當於縣一級機關授予。對取得翻譯以上業務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現職外語翻譯幹部。
國內少數民族語文翻譯幹部的業務職稱,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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