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翻譯專業人員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合作、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意見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遵循翻譯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翻譯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翻譯專業人員,為培養造就高水平的翻譯人才服務,為構建中國對外話語體系,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實現更高水平開放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新時代構建中國對外話語體系對翻譯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翻譯專業人員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紮實開展翻譯人才培養與評價工作,進一步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2.堅持科學公正。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注重職稱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突出評價翻譯專業人員的品德、能力和業績,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充分激發翻譯專業人員的創新性和創造性。
3.堅持以用為本。促進翻譯專業學位教育、職業資格制度和職稱制度相銜接,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相銜接,使人才培養、評價與使用相結合,更好促進翻譯專業人員的職業發展。
4.堅持與時俱進。引導翻譯專業人員密切關注翻譯行業發展變化,及時學習運用翻譯新技術,促進人工智慧技術與翻譯行業深度融合,不斷提升翻譯質量和效率,推動翻譯職稱評價結果國際互認,加快翻譯行業發展和中華文化對外傳播。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相銜接等措施,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統一職稱名稱。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的名稱分別為三級翻譯、二級翻譯、一級翻譯、譯審。原助理翻譯、三級翻譯統一對應三級翻譯,原翻譯、二級翻譯統一對應二級翻譯,原副譯審、一級翻譯統一對應一級翻譯,原譯審、資深翻譯統一對應譯審。
2.完善考試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需求,適時增加在國際交往中使用頻次高、範圍廣、行業需求迫切、學習和從業者眾多的考試語種。適時調整考試科目設定,探索開設行業類翻譯考試。完善同聲傳譯類考試,通過同聲傳譯考試並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人員,可申報評審副高級職稱。
3.事業單位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與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譯審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一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二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三級翻譯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評價的首位,通過年度考核、民眾評議等方式加強對翻譯專業人員職業道德的評價,強化翻譯專業人員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倡導實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專業精神和謙虛好學、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突出評價翻譯專業人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挖掘和推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業績貢獻。
2.實行分類評價。堅持共通性與特殊性、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分類制定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評價標準。不把榮譽性稱號作為職稱評價的限制性條件,注重考察翻譯專業人員的實際貢獻。適應人工智慧新技術推動翻譯模式升級的發展趨勢,注重對譯後編輯能力、人機耦合與互動、創造力與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負責制定《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後)。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備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評價方式。國家統一考試的語種,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不再進行相應語種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考試成績合格後方可參加職稱評審;正高級職稱一般採取專家評審方式。尚未實行國家統一考試的語種,各級別職稱仍實行專家評審或認定。
2.暢通職稱評價渠道。進一步破除人才發展體制機制障礙,打破戶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條件的制約,創造便利條件,通過多種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翻譯專業人員職稱申報。依託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評價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建翻譯系列職稱社會化評審機構,推進翻譯系列職稱社會化評審。
3.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在外交、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推動翻譯行業發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譯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評審正高級職稱。
4.明確職稱評審許可權。各省(區、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有關企業等可按有關規定成立翻譯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備案。其他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社會化評審機構成立的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程式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其職稱評審結果納入政府人才評價管理體系。不具備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或單位,可以委託中國外文局統一評審。
5.推動翻譯職稱評價結果的國際互認。適應國家擴大對外開放需要,探索在條件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開設翻譯專業資格考試考點,積極推動翻譯資格評價結果國際互認,有效促進中外文化交流。
(四)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促進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與人才使用相銜接。鼓勵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翻譯專業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翻譯專業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對於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翻譯專業人員。
2.促進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相結合。推動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翻譯專業學位教育有機銜接,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翻譯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鼓勵高校從事翻譯教學與研究的教師參加翻譯系列職稱評審。鼓勵翻譯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更新知識,提高水平。
(五)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和服務
1.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式和評審規則,加強專家庫建設,完善專家遴選機制,積極吸納高等院校專家及從事翻譯實踐的專家,定期對專家庫進行更新,提高職稱評審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2.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完善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複查、投訴和倒查追責機制。探索建立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3.最佳化職稱評審服務。堅持公開透明、及時快捷、便民服務的原則,加快評審信息化建設,建立職稱網上申報和評審系統,簡化職稱申報手續和審核環節,減少各類紙質證明材料。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分類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確保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改革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二)穩慎推進改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舉措,妥善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後的職稱對應關係將現有翻譯專業人員直接過渡到新的職稱體系。在平穩過渡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本意見開展各級別新的職稱評審工作。
(三)做好宣傳引導。要加強宣傳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翻譯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翻譯專業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適用於各類語種的翻譯專業人員。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和手語翻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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