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介紹
在西方古代、中世紀、近代和現代湧現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學家。他們撰寫了大量的體現本人和本階級意志的世界名著。他們的理論和學說是人類的思想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許多思想理論是勞動人民的智慧的結晶。有些理論觀點仍閃爍著真理的光芒。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馬列主義的觀點,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寧說:“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一種政策。”(《列寧全集》第23卷,第40—41頁)因此也可以說,法律理論與國家理論是統一的整體。這在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一書中有明確的論述。他指出:“政治學研究政體也研究法律。”(見該書第445頁)孫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所謂政就是眾人之事,所謂治就是管理。”就其實質來說,他講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論必須與研究政治理論結合起來。這既可以解釋政治法律理論的階級本質,又可以解釋政治法律理論的實際效用,從而看出該理論的科學性。
研究範圍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從公元前8世紀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國不同歷史時期的政治法律理論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性。政治法律理論既包括統治階級的政治法律理論,也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政治法律主張。而主要是統治階級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學說和思想。
馬克思、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寫道:“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這就是說,一個階級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精神生產的資料,因此,那些沒有精神生產資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統治階級支配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頁)當然,也不排除被統治階級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產生和發展。
發展階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內容及其發展分五個時期:
古希臘羅馬時期
希臘羅馬是西方文明的發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發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紀,希臘著名的法學家梭倫就進行過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紀希臘的哲學家從研究自然科學轉而大力研究社會科學,研究國家和法律問題。希臘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對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做出過重要貢獻。他們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蘇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作為奴隸主貴族思想家,在理論上的貢獻一是倫理學,二是政治學。主張賢人政治。在法學上提倡理性論的法律觀。柏拉圖(公元前427—前347)是西方第一個對政治法律理論進行系統探討的思想家。他認為,政治學和倫理學是不可分的,斷定社會倫理學是政治學的重要部分。他提出了正義論的國家觀和法律觀。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國》一書中勾畫的政治理想是:實行嚴格的等級制、哲學王統治、公有制和全民教育的主張。在《法律篇》中改人治為法治。他的法治理論和混合政體理論對後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在其《政治學》一書中對國家與法的理論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論述。他著重自然論的國家觀。他對國家產生的原因、國家的目的、政體劃分的標準以及政體變更的原因提出了完整的學說。在法學方面提出了法治理論的含義和標準,強調“法治”優於一人之治。他並且認為,法律的性質是由政體的性質所決定的。政體有正宗政體和非正宗政體之分。因而法律有良法和惡法之分。此外,他對套用法學有科學的論述。他著重分析了犯罪的社會原因及其糾正的方法。他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把政治學和倫理學分開的偉大的思想家。從而使政治學成為獨立的科學。他的思想影響極為深遠。
古羅馬時期最有影響的思想家是西塞羅(公元前106—前43)。他的主要貢獻是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論介紹到羅馬並加以發展從而適合羅馬社會的需要。西塞羅認為,國家是由於人的本性(社會動物)自然形成的。他還認為,人為正義而生存,而法律是正義的化身,只有符合正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善。他還說,守法就是有理性有道德的表現,這種理性的法律是合乎自然的較高的法律,對“一切人”都起作用。它是永恆不變的,早在國家產生以前就存在了。正是由於這個自然法則的命令或禁令,人們才去儘自己的一切義務,才避免去乾不正當的行為。此外,他還提倡人類的平等觀,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塞羅的政治法律思想不僅直接被羅馬法學家們所接受,而且對中世紀的法律理論有著重要的影響。
中世紀的政治法律思想
西歐中世紀社會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在這個時期,神學世界觀占統治地位。中世紀影響最大的神學理論家一是聖·奧古斯丁,二是聖·托馬斯·阿奎那。奧古斯丁(354—430)的理論基礎是柏拉圖的
客觀唯心主義哲學和“聖經”的內容結合的產物。奧古斯丁又稱基督教的教父,是基督教教義的理論權威。他把基督教的教義歸納為四條,即創世說、原罪說、三位一體說和末日審判說。他在《上帝之城》一書中提出兩國並存的理論,即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並存。這種理論以《聖經》為基礎,誦揚天國,詛咒世俗國家。他認為,法律產生於上帝,是正義的體現,是上帝統治人類的工具。奧古斯丁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神學為基礎為奴隸制辯護,為基督教的傳播張目。他的思想在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發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無論對天主教還是對新教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是中世紀最大的經院哲學家、神學政治法律思想家。他的主要著作有《神學大全》、《論君主政治》和《亞里士多德政治學詮釋》,而《神學大全》是
基督教神學的經典。阿奎那利用了亞里士多德哲學中的糟粕,並進一步發展了奧古斯丁的基督教教義,使之適應於封建社會的需要。阿奎那的主要理論貢獻,一是恢復了亞里士多德的國家觀,但對國家的目的加上了神學內容;二是對法律的定義和本質作了揭示,認為法是人們行為的標準和尺度,法並且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約束力。他說:“法是人們賴以導致某些行動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動的準則和尺度。‘法’這個名詞(在語源上)由‘拘束’一詞而來,因為人們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採取某種行徑。”(《
阿奎那政治著作選》,
商務印書館1982年中文版,第59頁)阿奎那使古代自然法理論神學化,他在自然法理論方面對近代
古典自然法學派有重要影響。阿奎那的政治法律理論在中世紀統治了300年之久。
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理論
古典自然法理論是由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1583—1645)創立的。他的主要理論貢獻有兩個方面:一是創立了自然法理論;二是創立了近代國際法理論,被稱為國際法的鼻祖。格勞秀斯是近代
資產階級思想家中第一個較系統地論述了自然法的人。他恢復和發展了古希臘羅馬思想家揭出的自然法理論,擺脫了中世紀宗教神學的桎梏,使自然法理論成為世俗理論,他藉助近代自然科學的成果賦予自然法以嶄新的內容,使自然法原則更加神聖化和權威化。他認為,自然法就是人類理性和本性的體現,是永遠不變的法則,即使上帝也不能改變。因為上帝也不能使2乘2不等於4。此外,他還提出了人類必須遵循的數條自然法原則。他擴大了自然法理論的範圍,把自然法看做是國家與法律產生的理論基石。由格勞秀斯開創的古典自然法理論經過霍布斯的發展和補充,成為完整的科學體系。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是英國著名的唯物主義哲學家,古典自然法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主要理論貢獻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他經典地揭出了自然法理論的內容,即自然狀態、自然權利、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命題和界定;第二,霍布斯第一次批判了亞里士多德的社會不平等論,提出了人類平等的理論;第三,他認為,自然法原則在人們進入政治社會以後仍然有效。他把自然法原則歸結為13條之多,是人們必須遵守的道德原則;第四,他發展了博丹的國家主權理論,主張無限主權論;第五,他對實在法理論提出了不少科學的論斷和完整的論述。可以說,霍布斯在近代自然法學派之中是一位學術最淵博、理論造詣最深的偉大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利維坦》是關於哲學、倫理學、政治學、法學、宗教諸學科的不朽之作。
約翰·洛克(1632—1704)是英國著名的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之一,是整個資產階級自由主義的鼻祖。洛克政治法律理論的主要貢獻是:哲學上的經驗主義認識論;政治學上的民主論、自然權利論、議會至上論和分權理論;經濟學上的勞動創造價值論;法學上的法治理論;思想上的自由主義和宗教上的寬容主義。洛克的思想理論對法國的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和美國的傑弗遜、潘恩、漢密爾頓的思想產生了直接的影響。
孟德斯鳩(1689—1755)是法國著名的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文學家和比較法學的奠基人,他的理論貢獻是:政治學上的政體理論、三權分立理論和對專制制度的揭露和批判;在法學上他破天荒地全面探討和分析了法的精神,認為,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的好壞是同這個國家或民族的具體國情,包括該國的氣候條件、地理條件、人們從事的職業等諸因素有密切的關係。他的這一論斷具有唯物主義的成分;在社會學方面,他的地理條件決定論是亞里士多德、博丹理論的繼承和發展,是政治家們值得重視的問題之一。他的三權分立理論在多數發達的
資本主義國家得以實施。分權制度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的標誌之一。因此,孟德斯鳩的名字永垂青史。
讓·盧梭(1712—1778)是法國最激進的小資產階級思想家,自然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他的主要理論貢獻是:關於人類社會不平等的起源及其發展階段的論述、暴力革命的法則、社會契約論的國家觀、人民主權理論以及法治理論。他通過對
人民主權原則的論述,繼洛克之後,從理論上奠定資產階級民主制即多數人統治社會的內涵。盧梭的思想影響遠遠超出了國界,盧梭的名字作為偉大的思想家載入史冊。
從以上對古典自然法理論的概括,可以看出,這一理論的價值,一方面為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革命鬥爭提供了思想武器;另一方面也為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學流派
邊沁(1748—1832)是功利主義法學的創始人,他的理論基礎是“避苦求樂”,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邊沁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們有意識活動的結果,法學家應為社會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著想,分析法律和國家的內容,使它們不斷地改進,不斷進步,以求得人類的切實的利益。他著重指出,以功利主義原理作為衡量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好壞的標準。此外,他另一個重要貢獻是創立了近代資產階級的法理學,從而對深入研究法學理論開創了廣闊的道路。
分析
實證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是奧斯汀(1790—1859)。他的分析法學思想是以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所以,又稱為實證主義法學。他主要研究的範圍有三個方面:第一,法律的本質問題。他認為,實在法都是一個擁有主權的少數人對獨立政治社會成員訂立的規則,並指出,法律制度就是由同一個主權者所發布的法律的總和。第二,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他認為,法律即命令,而命令與道德是有區別的。道德是一種勸導或忠告,人們可以接受或者不接受,而國家的命令,人們則一定要遵從。法律作為人們的行為規範,其範圍比較狹窄,而道德規範的範圍則較寬廣。第三,法理學的範圍和本質。奧斯汀採用他老師邊沁的術語,把立法學和法理學作了區分,他認為,一切成熟的法律體系都有著共同的基本特點和概念,而一般法理學的任務就是對它進行整理和分析。奧斯汀的分析法學對現代以凱爾森為代表的
規範法學派和以哈特為代表的分析法學派有重要的思想影響。
歷史法學派新的代表人物:一是德國的薩維尼(1779—1861),二是英國的梅因(1827—1888)。前者認為,自古以來法律就是同語言、風俗、宗教一樣,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識。它和民族有著“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繫”。薩維尼把法律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習慣法,它存在於民族共同意識之中;第二階段是學術法,具體體現在社會上已經出現的法學家階層的意識之中;第三階段是編纂法典,它使習慣法與學術法統一。薩維尼的法律史論在西方法學界影響甚大。後者認為,早期法律發達史經歷了三個時期:由“地美士第”時期發展到習慣法時期,最終達到“法典時期”。梅因還指出,法典出現以後便開始了一個新紀元,這時,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為了使法律的規定與社會相協調以促進社會進步,而使法律與社會相協調的媒介主要有三,即“法律擬制”、“衡平”和“立法”。此外,梅因在民法和刑法理論方面有不少光輝的論斷。同時,他對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有經典的說法,例如,他認為,“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97頁)
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流派及其發展趨勢
西方社會發展到今天,各種社會科學層出不窮,而法學流派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繁多,五花八門。從上世紀末至今,先後出現了社會法學派、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規範主義法學派、自由主義法學派、
新自然法學派、實用主義法學派、經濟法學、行為主義法學和綜合法學等等,不一而足。這些派別反映著當代不同社會階層、社會集團的利益和要求,起著調和社會矛盾及社會衝突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從不同側面起到了促進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作用。在西方當代諸多法學流派當中,最主要的有三大流派,即新自然法學派、規範主義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新自然法學派,包括神學和世俗兩個分支。所謂神學自然法學派是指
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它是以繼承和發展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政治和法律思想為特徵的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之一,它代表梵蒂岡天主教廷官方的政治法律思想,而否定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的內容,恢復中世紀神學自然法,為壟斷資產階級統治服務。其代表人物有法國的馬利旦(1882—1973)。
非神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有朗·富勒(1902—1978)以及後來的約翰·羅爾斯(1921—)和羅納德·德沃金(1931—),這一學派自稱
新自然法學派,他們認為,存在著一種判斷實在法正義與否的標準,他們論述的新自然法與古典自然法有很大的不同。
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永恆不變的,主張正義和反抗暴政等;而新自然法學派則認為,自然法是可變的。主張階級調和及階級妥協,強調法律的道德性等等。
規範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凱爾森。他把規範法學也稱為“純粹法學”。所謂“純粹法學”是指“從結構上分析實在法,而不是從心理或經濟上解釋它的條件或從道德上或政治上對它的目的進行評價”。凱爾森認為,純粹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而正義理論所研究的是“應當是這樣的法”。他把前者稱為科學,而把後者稱為政治學。凱爾森在法學理論上的貢獻是,提出了法的規範體系理論及法律秩序論。此外,他還提出了法律與國家一元論、正義相對論和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的謬論。
社會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是美國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1870—1964)。龐德的社會法學思想是以
實用主義哲學為基礎的。他主張,要在實際行動中研究法學,要把重心放在研究“活的法學”,並提倡“法官立法”。龐德社會法學思想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其一,認為法律的主要功能在於調整各種利益,它像社會監督“社會工程”那樣來實現社會和平,解決不同階級之間的衝突;其二,認為法律應包含三種成分:一是法律秩序,二是權威材料,三是司法和行政活動。其中,第二,權威性的材料,又包含命令、技術和理想三種要素,而在命令中又包含規則、原則、概念和標準等四個方面;其三,認為各種法律制度重要的不在於它的形式如何而在於它的效果。立法者需要研究法律制度的社會效果以及控制有關的法律學說,這種法律學說就是法律社會學;其四,認為法律不僅依靠法規來達到保護社會利益的目的,而且,要通過行政和司法機關的作用、規則和機關的“自由裁量”達到目的;其五,認為必須建立一種普遍的世界法律體系。龐德的法學理論在20世紀的美國起著主導的作用。他本人是蜚聲全球的法律權威。
以上當代三大法學流派總的發展趨勢是互相借鑑互相滲透趨於統一。無怪乎俄國法學家利夫什茨在他的《法律理論》一書中認為,法的概念應該包含三種要素,即法律思想、法律規範和社會關係(參見該書1994年俄文版,第65頁)。在他看來,法的概念應包括自然法學的自由、平等、正義的內容,純粹法學的法律規範以及社會法學所主張的社會關係。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三大法學流派發展趨勢的影響。最後,應當指出,從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發展的線索看,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前,多看重研究國家理論問題,而後,則著重研究法學理論問題,並出現了各種法學流派。
基本特點
縱觀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範圍和基本內容,可以看出,西方政治法律理論具有以下特點:①西方政治法律理論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它同
社會經濟形態的特點相關聯。眾所周知,西方社會較東方社會,其奴隸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相對有較充分的發展,因此,反映這兩個時期生產關係的上層建築,包括政治法律理論,就相當發達。例如,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出現了一大批著名的學者、思想家,如智者學派、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以及羅馬法學家等。同樣,在西方近現代出現了一大批優秀的思想家和出版了一系列的世界名著。這些著作的作者往往是一個時代、一個民族、一個階級的先驅者或代表人物。他們的著述蘊含的思想觀念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時代感,並具有某種科學性,才能成為不朽之作。②西方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學家均有完整的專門的有關國家與法的論著。而其他地區有些思想家則缺乏完整的國家與法的論著。因此,西方學者對政治學法學的理論貢獻是極大的,是其他一些地區和國家的學者不可比擬的。③西方政治法律理論的精華部分均被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批判地吸收或借鑑。西方政治法律理論中有價值的思想成為馬克思思想的來源之一。④西方政治法律理論對社會變革和新的社會制度的確立有著直接的影響。這從西歐、北美近代經歷的幾次大的社會變革和資產階級革命後所頒布和制定的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文獻中得到了證實。⑤西方政治法律理論和西方文化一樣,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響;這在一系列的名著中字裡行間屢見不鮮。⑥西方政治法律理論對世界其他各地區思想的影響是巨大而深遠的。其意義是不可估量的。⑦西方政治法律理論體現了意識形態的多元化。從而,也宣揚了政治的多元化,進一步促進了政治法律理論的深入發展。⑧當前,西方政治法律的特點,強調人權和自由,並認為,人和他的權利與自由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承認、遵循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方法意義
為了達到事半功倍的學習目的,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和方法,要採用馬克思主義
歷史唯物主義和
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為指導並運用歷史的比較的和社會學的研究方法,達到深入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理論實質。
學習研究西方法律理論的意義在於:增長知識,開闊視野,提高理論修養,為我國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服務,尤其是為在我國實現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服務。我們深入學習和研究外國法律思想史,最終要達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目的。
最後,需要指出,外國法律思想史除西方的內容以外,還包含了近現代印度、日本及俄羅斯等國的思想家的政治法律理論。這一部分國內學術界研究的成果較少,需要學術界進一步地探討和研究,使外國法律思想史這門學科內容更加深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