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學派

新自然法學派又稱“復興自然法學派”。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出現的,以主張自然法為特徵的資產階級法學派別。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對該派的理解有廣狹兩義,廣義指從19世紀末起所有關於自然法或類似自然法的學說派別,包括天主教神學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別和非神學的世俗的自然法學說派別。狹義指19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興起的非神學的自然法學說派別。與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不同,新自然法學派不主張探索永恆的自然正義,認為應當尋求可以適應現實環境的理想標準,即主張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倡導階級調和。如法國法學家夏蒙主張復興自然法,要求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利在理性和正義的制度下相互結合。又如德國法學家施塔姆勒提出了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學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法西斯政權的崩潰,否認公平、正義等價值準則的實證主義法.學開始衰落,主張實在法應當從屬於公平、正義等價值準則的自然法學說進一步興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法學家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等。富勒的學說主要論證程式自然法,強調實在法與價值準則,法與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現代法律哲學中,新自然法學派是與實證主義法學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學流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自然法學派
  • 別名:復興自然法學派
  • 含義:19世紀末以後自然法的學說
  • 代表人物: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
含義,發展歷程,

含義

新自然法學派又稱復興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對該派含義有不同理解。廣義泛指19世紀末以後出現的自然法(見古典自然法學派)或類似自然法的學說。從這一意義上講,自19世紀末直到20世紀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類似自然法的學說,從天主教神學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非神學的、世俗的自然法學說,都稱為新自然法學派。狹義指自19世紀末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興起的非神學的自然法學說。神學的自然法學又稱為新托馬斯主義法學,這一學說主要復興了中世紀以托馬斯·阿奎那為代表的天主教經院哲學和自然法學,其代表人物是法國的馬里旦和比利時的達班。非神學的自然法學不再主張實在法之上的、永恆不變的自然法,而是強調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的聯繫和實在法之外的正義準則,其代表人物是美國的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等。

發展歷程

自19世紀初開始,自然法思想長期處於衰落狀態,實證主義法學占有壓倒優勢。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出現新的自然法學說。如法國法學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復興自然法,要求個人權利和社會權利在理性和正義的制度下相互結合。又如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創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內容可變的自然法的學說。有的法學著作甚至將L.狄驥的社會連帶關係學說也解釋為自然法理論的一種體現。這些新自然法學說與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說顯然不同。古典自然法學派主張反抗暴政,自然法永恆不變;而新自然法學派主張階級調和,自然法內容可變,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法西斯政權的崩潰,否認正義之類價值準則的實證主義法學相形失色,強調實在法應從屬正義之類價值準則的自然法學說則進一步興起。主要代表人有美國法學家L.L.富勒等。富勒的學說主要論證程式自然法:將法律不溯既往等民主原則稱為法的內在道德;強調實在法與價值準則、法與道德是不可分的。
60年代至70年代初,美國國內政治動盪,各種民眾運動興起,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美國當代學者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學說,主要有J.B.羅爾斯和R.M.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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