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學派又稱“復興自然法學派”。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出現的,以主張自然法為特徵的資產階級法學派別。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對該派的理解有廣狹兩義,廣義指從19世紀末起所有關於自然法或類似自然法的學說派別,包括天主教神學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別和非神學的世俗的自然法學說派別。狹義指19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興起的非神學的自然法學說派別。與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派不同,新自然法學派不主張探索永恆的自然正義,認為應當尋求可以適應現實環境的理想標準,即主張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倡導階級調和。如法國法學家夏蒙主張復興自然法,要求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利在理性和正義的制度下相互結合。又如德國法學家施塔姆勒提出了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學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法西斯政權的崩潰,否認公平、正義等價值準則的實證主義法.學開始衰落,主張實在法應當從屬於公平、正義等價值準則的自然法學說進一步興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法學家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等。富勒的學說主要論證程式自然法,強調實在法與價值準則,法與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現代法律哲學中,新自然法學派是與實證主義法學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學流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自然法學派
- 別名:復興自然法學派
- 含義:19世紀末以後自然法的學說
- 代表人物: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