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由齊湘泉著,周忠海指導,屬於國際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everal legal issues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論文作者
齊湘泉著
導師
周忠海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仲裁裁決 執行(法律) 國際私法
館藏號
D997
館藏目錄
2010\D997\5

內容簡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97)貿仲裁字第0517號仲裁裁決(以下簡稱0517號裁決)在美國申請承認和執行過程中提出了懲罰性的外國仲裁裁決能否承認及執行這樣一個法律問題,該法律問題在中國是第一次提出,在美國,從檢索的資料來看,此法律問題是第二次提出。
第一次提出懲罰性的外國仲裁裁決能否承認及執行案件是美國喬治亞州法院紐南分院審理的美國Southwire公司訴法國LTCL公司懲罰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案,該案中的仲裁裁決是國際商會仲裁院1979年作出的,裁決中裁定Southwire公司支付LTCL公司未付貨款及利息,支付逾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罰息。喬治亞州法院紐南分院審理認為,國際商會仲裁院依據法國法律裁決Southwire公司支付罰息屬懲罰性仲裁裁決,懲罰性裁決部分不予承認及執行。1980年1月18日,喬治亞州法院紐南分院作出判決,不予執行國際商會仲裁院裁決書中的懲罰性裁決部分,創製了懲罰性裁決不予承認及執行的判例。
第二起案件是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提起仲裁時該公司的名稱為丹東曙光車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曙光公司)訴美國利萊機械公司(以下簡稱利萊公司,化名)仲裁裁決執行案,仲裁案中,仲裁庭依據中國法律裁決利萊公司雙倍返回定金。美國地區法院加利福尼亞北區分院審理認為,雙倍返回定金是懲罰性裁決,執行懲罰性仲裁裁決不違反美國的公共秩序,2001年6月1日,美國地區法院加利福尼亞北區分院判決0517號仲裁裁決在美國具有執行的效力,否定了Southwire公司訴法國LTCL公司案確立地懲罰性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及執行原則。本案在美國司法史上也是開創性的,具有里程碑性質的意義。
本文以曙光公司訴利萊公司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案為基礎對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若干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重點探討了外國懲罰性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法律問題。全文除導言外分為3章: 第一章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制度,該章分為3節,第一節探討了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法檔案關於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和各國國內立法關於外國仲裁裁決的界定;第二節研究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制度,論述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律制度的經濟基礎與法律基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立法;第三節闡述了我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立法與實踐。
研究結果表明,以《紐約公約》為核心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律體系自1958建立以來,經過50年的發展和完善,已經形成了完備的法律制度,公約裁決在世界範圍內幾乎都可以得到承認及執行, 第二章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條件法律問題探討,該章分為2節,第一節探討了與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訴訟相關的法律問題,提出了提起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訴訟之前所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第二節研究了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條件中的法律問題,重點探討了仲裁協定效力和公共秩序制度。 第三章為懲罰性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該章分為3節,第一節探討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起源與發展,重點介紹了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介紹了0517號裁決執行案提出了懲罰性仲裁裁決可執行性問題;第二節研究了懲罰性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考察了仲裁員是否有作出懲罰性仲裁裁決權力的理論與實踐以及美國對仲裁員作出懲罰性仲裁裁決權力的否定與肯定,考量了懲罰性仲裁裁決執行與不予執行的博弈,博弈的結果是在曙光公司訴利萊公司仲裁裁決執行案中確立了懲罰性仲裁裁決具有執行性;第三節研究了中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與外國懲罰性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及執行問題,探討了中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定金是否屬於懲罰性賠償,仲裁員是否有作出懲罰性仲裁裁決的權力,我國是否應承認及執行外國懲罰性賠償仲裁裁決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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