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代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辦理。為了便於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委託辦理上述事項,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代理辦法
  • 外文名:Foreigner or foreign enterprise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gent
  • 類型:商標註冊代理辦法
  • 形式: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關事項
  • 修訂時間:一九八三年九月
  • 修訂者: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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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代理辦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辦理。為了便於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委託辦理上述事項,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本會商標代理處根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委託,代理商標註冊的申請、續展、轉讓、變更註冊人的名義或地址、使用商標許可契約備案、註冊商標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獲得和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關事項。
第二條 所需檔案:
1.申請商標註冊,每一個商標在每一類上的申請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五張。商標圖樣的長和寬均不得超過十厘米。如是彩色商標還應交黑白墨稿二張。正楷字商標可免交圖樣。
人用的化學藥品、 新藥成藥、 中藥成藥和藥酒的商標註冊,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一日起,交本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相應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檔案正副本各一份。
2.申請註冊商標續展, 每一個商標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 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商標圖樣十張以及中國原註冊證。
3.申請註冊商標轉讓,每一個商標提交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國原註冊證。
4.申請變更註冊商標的註冊人的名義或地址,每一個商標提交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中國原註冊證。 變更註冊人的名義時還應提交本國名義變更的登記證件正副本各一份。
5.申請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備案的,提交備案格式正副本各一份以及契約副本三份。
第三條 申請對駁回商標的複審、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的異議、異議裁定的複審、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以及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複審,申請人應提供理由和可能的證據。申請書可由本會商標代理處代為準備和填寫。
第四條 申請人出具的委託書(委託書上應註明申請人的國籍)本國有關的登記證件及其他證明檔案,應經公證,認證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在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前, 應根據中國商品分類表對指定商品正確分類,遇有困難時可寄來商品樣本或說明書,本會商標代理處將給予協助。申請書上應列明具體商品名稱及其用途和主要原料。
第六條 申請人名稱如有指定中文譯名,應在申請書註明,如未註明本會商標代理處將以代為翻譯的名稱提交申請。如要更改,應在商標註冊核准後再提交變更申請。
第七條 對商標中的文字和/或圖形,需說明含意。要註冊中譯文時,可委託本會商標代理處代為翻譯、書寫並製作商標圖樣。
第八條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註冊商標的使用包括廣告宣傳。本會商標代理處可以受委託代辦刊登廣告。
第九條 本會商標代理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委託,辦理有關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的法律事務。
第十條 各項收費標準,由本會商標代理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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