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商標

地理標誌商標

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理標誌商標
  • 外文名:Geographical indication trademark
  • 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用途:保護特色產品
概念,簡介,法律依據,保護模式,所需材料,辦理途徑,有效期,

概念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誌的註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據介紹,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標桿,帶有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農產品價格普遍比同類產品價格高出20%—90%。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價格比沒有註冊保護時的價格,平均增長了87.69%,將近翻了一番。種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農民年平均收入,占總收入的38.78%,比沒有地理標誌保護時增長了73%。章丘市的大蔥在註冊並使用“章丘大蔥”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後,其經濟價值明顯提高,由註冊保護前的每公斤0.2—0.6元上升到1.2—5元,註冊保護後的價格是註冊前的2—5倍,每畝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主產區鄉鎮戶均收入達到萬元。膠州大白菜歷史悠久,早在1000多年前就在膠州出現。註冊成功後的膠州大白菜,身價由原來的幾角錢一公斤,迅速上漲到平均每棵48元。
省工商局商標處的負責人介紹,2008年我省共有農產品註冊商標17500多件,約占全省註冊商標總量的14%。當前,農產品商標品牌在促進農民增收方面已經初見成效,形成了“公司+商標+基地+農戶”促進農民增收的新模式。現在人們越來越追求天然、綠色的消費,使用帶有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農產品的生產和發展,在改善生態環境,帶動和促進旅遊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綠色動力”作用。

簡介

地理標誌是一種智慧財產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第22條對地理標誌的定義是: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誌。這一概念涵蓋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得虛假標示的"原產地名稱"或"原產地標識"。根據TRIPS協定第22條第2、3、4款的規定,成員國應當禁止在商品稱謂或表達上明示或暗示其來源於非真實的來源地、足以使公眾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或撤銷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誌的商標的註冊;禁止字面真實但仍產生誤導效果的地理標誌使用或註冊,等。顯然,這是一種防禦性的保護方式,僅僅是地理標誌保護的最低標準;Trips協定並不禁止各成員國根據自己的需要具體制定地理標誌的保護模式,比如說允許適格的主體將地理標誌按某種具體程式進行註冊以尋求類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動性保護方式。

法律依據

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本身的特殊性,《辦法》明確規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註冊、使用和管理有別於普通商標的特殊要求和規定。該《辦法》於2003年6月1日起實施。

保護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的地理標誌保護模式包括反不正當競爭並加商標法保護和專門法保護兩種。
專門法保護模式是通過專門的立法,由專門的機構全方位負責地理標誌的申請註冊和使用管理,這主要是一種積極的保護方式。
採用專門法模式對地理標誌進行積極保護的國家一般歷史上農業比較發達、地理標誌保護意義比較重大。典型代表是法國,法國農業部下設國家原產地名稱局(INAO),全面負責所有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名稱的認定和治理工作 。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一開始是按TRIPS協定最低要求設立的,其主要內容是防禦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標誌的行為,如冒用不真實的地理標誌、虛假表示等;但由於地理標誌蘊涵著較大的經濟價值,有的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式的國家逐漸增加了主動性(或積極性)保護方式,即將地理標誌視為一種特殊的商標,允許在商標法體系內主動申請註冊並依法使用和管理(主要通過證明或集體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來完成)。
採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模式的除了英美法系國家外還有德國、日本等。比如,美國《蘭哈姆法》除了禁止使用虛假地理標誌外以團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地理標誌提供保護 。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虛假來源表示,並在《商標法》中規定誤導來源的地理標誌不得註冊、但地理標誌可以集體商標的形式註冊 。日本《不正當競爭制止法》將虛假地理表示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同時其《商標法》規定了僅表示地名的商標除非已有識別性否則不予註冊、但符合條件的地域團體商標可以註冊 。值得注意的是,在智慧財產權立國的戰略思想指導下,近年來日本對地理標誌制度的運用日益重視,很明顯地轉向商標法體系下的積極保護模式,而且其保護的領域大大超出了傳統的農業產品(延伸至工業產品、加工食品、水產品、傳統工藝美術品、甚至還包括中華街、祭壇和溫泉);截止2009年10月20日日本特許廳已經審核了441件地域團體商標(地理標誌) 。
由此可見,對地理標誌以專門法或者以反不正當競爭及商標法進行保護的兩種保護模式無高下之分,關鍵是符合各自國情並能夠有效實施。

所需材料

一、《商標註冊申請書》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檔案。
四、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檔案、材料
相關檔案包括:縣誌、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檔案。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託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託檢驗檢測契約原件,並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其公章。

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有效期

商標法規定,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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