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主體

商標權主體又叫商標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

簡介,範圍,原始主體,繼受主體,資格,條件,

簡介

商標權的原始主體是指商標註冊人,繼受主體是指依法通過註冊商標的轉讓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主體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及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它們是商標權利的享有者。

範圍

原始主體

商標權的原始主體
根據1993年修改的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9條和1993年第二次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有以下兩類:第一,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第二,符合法定條件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鑒於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標註冊申請人的要求過於苛刻,禁止我國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規定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且不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國《商標法》對關於商標註冊申請人的規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就成為了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商標權的原始主體。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共同申請註冊的同一商標被核准註冊後,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就成為了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商標權的共有原始主體。
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也就是說,作為商標權主體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有與商標有關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有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中國人或者中國企業的商標註冊事宜。如果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簽訂與商標有關的協定,也沒有共同參加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也不辦理中國人或者中國企業的商標註冊事宜,那么,該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就不能成為我國商標權的主體。
應當說明的是,這裡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繼受主體

商標權的繼受主體
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其註冊商標。作為商標權原始主體的自然人死亡後,該註冊商標可以依法移轉給其繼承人;作為商標權原始主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該註冊商標可以依法移轉給有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通過註冊商標的轉讓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後,就成為該商標權的繼受主體。

資格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及符合《商標法》第9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1)企業單位 是指那些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事業單位 是指那些設有附屬工廠或生產車間的研究機構或學校,能從事生產經銷商品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委等單位均不屬此列。
(3)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夥 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取得合法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合夥。
(4)外國人和外國企業 是指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並在外國登記的法人。這類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應按其所屬國同我國簽訂的協定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並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
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依法經過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外合資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應依契約規定,按照商標權的歸屬確定申請人,由中方作申請人的,按國內商標註冊辦理,其商標權的主體即為上述前三種情況之一;由外方作申請人的,按外國商標註冊申請辦理,其商標權的主體屬上述第四種情況。

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4條的精神,商標申請人必須是為自己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申請商標註冊,超出此範圍的商品,不能提出註冊申請。這裡所說的“生產”是指創造出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製造”是指把原材料變成能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費品;“加工”是把半成品變成成品;“揀選”是指對成品或者零件加以挑選、歸類,然後用於銷售;“經銷”是指經行銷售某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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