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喪失原因
(一)主體滅失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註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註冊商標因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因此,
商標權可能在有效期限內,由於商標權的主體滅失自然終止。
(二)三年未使用
商標註冊後如果長期閒置不用,將不能發揮商標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從而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因此,我國將商標使用作為維持註冊商標有效性的重要條件。我國《
商標法》第44條規定:“如果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由
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9條又補充規定:“有《商標法》第44條第(四)項行為的(即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過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如果商標註冊人期滿不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商標局將撤銷該註冊商標,從而導致與該商標相關的一切商標權利的非正常終止。
註冊商標發生爭議也是商標被依法撤銷,從而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重要原因。根據我國《
商標法》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由
商標局或者商評審撤銷該註冊商標:
1.違反《商標法》第10條規定使用
禁用標誌,例如:使用國徽、政府組織名稱等標誌,使用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等等;
2.違反《商標法》第11條規定使用商標禁註標志,例如,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直接表示商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缺乏顯著特徵,等等;
3.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或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形狀,或者是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4,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
5.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6.未經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
被代理人或
被代表人的商標的;
7.註冊足以誤導公眾的地理標誌;
8.損害他人
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四)註冊商標未續展
時限性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徵,我國現行《
商標法》第37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同時,《商標法》還對商標的續展做了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
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可見,如果商標權利人在每次註冊商標有效期滿的前後6個月的時限內對其持有的註冊商標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的程式向
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並交納規定的費用,商標權利人就可以在
商標權有效期限屆滿後繼續享有對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經過續展的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仍舊是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由於
商標續展的次數並沒有法律限制,因而只要一個註冊商標仍然具有使用價值或者
商業價值,商標權利人就可以通過適當的商標續展手續將
商標專用權的期限無限地延長下去。
但是,商標權利人由於各種原因,例如,該商標已經多年沒有使用,將來也不可能繼續使用,權利人從主觀上自願放棄對該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利;或者權利人由於商標意識淡薄,工作出現疏漏,導致錯過了進行商標續展的6個月的
寬展期,等等,不管商標權利人對於該註冊商標的主觀態度如果,一旦註冊商標錯過了自核准之日起10年有效期屆滿之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該註冊商標將被
商標局註銷,此後,該商標將進入
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在不侵犯其他
在先權利的前提下對其加以使用,也可以將其註冊為商標限制他人使用。
如果商標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保護不當,尤其是馳名商標,則有可能使該商標逐步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而使商標失去
顯著性,最終使權利人喪失對該標誌的
獨占壟斷權。商品通用名稱是指為國家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範化稱謂。眾所周知,商標是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識別標誌,商標的重要作用就是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或者服務。可想而知,一旦註冊商標由一家企業擁有和使用,逐漸地演變成由該行業內的數個企業非法使用,而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並沒有及時發現並制止這些侵權行為,使
商標侵權愈演愈烈,導致最後整個行業內都將這個註冊商標作為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加以使用,註冊商標由一家企業使用變成由眾多企業共同使用,並且逐漸成為人們廣泛接受的某一種商品的通用名稱,這種事實狀態,將使
商標所有權人難以對這種名為自己擁有的註冊商標享有
排他性的使用權,因此也不能限制同行業的競爭對手使用,從而導致了實質意義上的商標權利的喪失。這種情況其實是
商標淡化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一旦發生,不但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大為降低,商標所有人多年努力賦予該商標的
商業價值付諸東流,就連商標最起碼的識別功能都消失殆盡。
由於商標淡化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狀況在國內外都時有發生,歷史上,“
阿斯匹林”就曾經是德國一家企業的註冊商標,二戰期間該商標被許多國家的企業使用,從而成為一種藥品的通用名稱;使用在錄像帶上的“VHS”原本也是日本一家企業的註冊商標,後來,由於“VHS”慢慢演變成為錄像帶的一種制式,這家日本企業事實上放棄了對於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我國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例,例如“雪花+圖形”原本也是一家麵粉企業的註冊商標,而市場上眾多麵粉企業都在麵粉上使用“雪花”,“雪花”事實上也已經成為一種麵粉的通用名稱在中國被廣泛使用。
我國《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並未對
商標淡化做出任何規定。不過,作為商標權人,應當有防止商標淡化的意識。
註冊商標轉讓,原註冊商標所有人自然喪失了對被轉讓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標專用權。”那么,原商標所有何時喪失對轉讓商標的專用權?根據該條規定來推理,應該是“自公告之日”起才喪失專用權,但這樣顯然對受讓人不公平也不合理。因為從辦理轉讓手續到公告,少則需要一個月,多則需要三五個月,在這個時間內權利仍然歸原來的所有人,不便於受讓人的經營活動。如果說
商標轉讓人自簽訂
轉讓協定時即喪失
商標權,那么,就會有一個空白期,在這個期間,轉讓商標的專用權處於元人管控的境地。鑒於此,我們認為《
商標法》應當對此做出細化的規定。
除了註冊商標的轉讓,還有一種方式造成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變更,就是註冊商標的移轉。上面講的轉讓,是一種自願的移轉,即由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轉讓人)與
受讓人,經過平等協商簽訂協定進行的自願轉讓。除此以外,還有被動的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變更,比如,原註冊商標所有人破產,其註冊商標被法院強制迫賣;或者因欠別人的錢,被法院判決轉讓給債權人。
防止商標權喪失注意事項
防止商標權喪失應注意:
1.商標使用。商標註冊以後,並不是一勞永逸了,如果運作不當,商標註冊會被撤銷。這種年限大部分國家規定為5年或3年。這種強制使用的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出現大量已經註冊但並不使用的商標,以減少別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與已經註冊的商標發生衝突的可能,也為了便於有關商標當局對商標進行管理。
2.
商標變更。商標註冊後,如果商標所有人自行變更商標的文字或圖形,凡涉及
實質性變更的,商標註冊在絕大部分國家均有可能被撤銷。我國商標管理條例的規定也是如此。自行變更商標文字或圖形常常可能導致商標註冊被撤銷。如果僅對商標作了微小而不涉及實質性的變更,這在大部分國家是被允許的,一般不會引起商標註冊被撤銷。
3.不適當的許可。與專利一樣,商標在許多國家也能許可給別人使用。商標所有人如果不加約束地隨意濫給這種許可,也會導致商標權利的喪失。
4.商標變成商品通用名稱。商標變成商品通用名稱,一般是因為商標廣泛使用而在使用時缺乏注意引起的。
5.未註明商標已註冊。在絕大多數的國家,對於商標是否要註明已經註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在極少數國家,這方面的規定是強制性的。
6.別人已
使用在先。在部分國家,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有權註冊商標。在這類國家裡,如果某人註冊了一個商標,註冊後卻發現別人已有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使用在先,並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但商標並未註明。碰到這種情況,商標的首先使用人一般可以要求撤銷上述商標註冊,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種要求,或被允許與首先註冊人同時共用有關商標。
7.商標是非法取得註冊的。如果商標註冊是非法取得的,例如,是以欺騙手段取得的,第三者一般可以向有關註冊當局要求撤銷該商標的註冊。
8.未及時辦理變更名稱的註冊。商標註冊後,如果商標所有人名稱變更,則應及時辦理變更註冊,否則商標可能被撤銷。
9.未及時辦理移轉註冊。商標註冊後,如果商標所有人將商標移轉給他人,也應及時辦理移轉註冊,否則商標註冊可能被撤銷。
10.商標未隨
商譽一起轉讓。商標註冊移轉給他人時,如果未同商譽一起移轉,商標註冊在許多國家可能被撤銷。
11.國際註冊期滿或在原屬國失效。名牌企業中定要有專門研究
商標法的人士作為指導,以免在專業上因了解不深而有所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