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

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商標註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專用權質押
  • 外文名:Trademark rights pledge
  • 性質:經濟學名詞
  • 適用:企業
客體,作用,權利,

客體

既然商標權包含使用權和禁止權兩方面內容,使用權又可細分為轉讓權和許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又可授予被許可人分許可使用權(是指經許可人同意或明確授權,被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該註冊商標),則究竟哪項一容能夠成為商標權質押的客體?當我們籠統地講“商標權質押”時,是不是指商標權的各項內容必須一併出質呢?禁止權和分許可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出質?我們認為,對禁止權而言,因為其僅是一項隱含的、消極的和保護性的權利,其本身並無財產性價值,因此,以商標權的禁止權單獨出質實無意義,禁止權只能與使用權一起共同出質。而對於分許可使用權,情形則大不相同。儘管商標權人授予被許可人以分許可使用權這一方式可能蘊涵很大的商業風險,但被許可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獲得了商標的使用權,而且還獲得了商標再許可使用權,使得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流動商標使用權的方式(當然是在一定的時期內)來獲得收益。如果我們承認可以用通過許可商標使用權來獲得的收益作為實現債權的方式之一的話,則至少在理論上,被許可人獲得的這種獨立於許可人本身的特殊的分許可使用權,是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而單獨設定質權的。

作用

(一)有利於完善金融創新體系
商標權質押貸款方面的探索和實踐,需要由人民銀行與工商局共同推動,這種創新模式與傳統的金融產業內部縱向創新模式有明顯的不同:它以行政區域為基礎,突出中觀主體的作用,具有某種橫向聯合的特點,體現了中觀經濟主體對技術進步的積極反應、試圖推動金融創新的主動作為及產業經濟管理部門之間的互相協作,也體現了中觀金融主體緊密結合區域經濟特點主動創新,在制度上滿足微觀市場主體對擴展信用擔保方式的需求。
(二)有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中小企業成長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廠房或設備進行生產,以貨幣或實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資本並不多,難以滿足銀行在傳統信貸體制下對風險控制的要求。以商標權作為貸款質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小企業抵押資產不足的問題,進而緩解融資難的問題。企業商標意識也不斷增強。
(三)有利於積極推動企業自主創新
通過對商標的外部評估,使中小企業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場中的商標競爭優勢,並進一步增強技術創新和樹立商標意識,保持較長時期的市場優勢,為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提供長期的保障。
(四)有利於促進智慧財產權商品化、加速智慧財產權向生產力轉化
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2006年9月,在湘潭召開的全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研討會上,舉行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簽約儀式。2家民營企業通過商標專用權質押,從湘潭市銀信部門獲得了1150萬元貸款。商標權質押貸款在湘潭推廣套用後,受到了企業、政府部門的廣泛關注和歡迎,不僅在湘潭市形成了全社會尊重知識、促進智慧財產權商品化、加速智慧財產權向生產力轉化的良好氛圍,越來越多的企業向承辦銀行申請此種貸款,甚至吸引了部分外地商標權持有人專程來湘潭諮詢或申請貸款;而且逐步產生了外部擴散效應,同時出現了中小金融機構向分支機構指導推薦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國有商業銀行向上級主動申請增加信貸質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廣、人民銀行總行重點研究推介等多種創新互動行為。體現了中小金融機構自主創新的效能和活力。受科技進步和智慧財產權轉化能力提升的影響,湘潭市經濟呈現出了良好的發展勢頭。

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79條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其管理部門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
近年來,隨著全國社會商標法律意識的提高,商標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其價值為越來越多的債權人所認可,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數量逐年上升。根據《擔保法》、《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依法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契約登記,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的實現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防止重複質押,保護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前期工作對於質權人而言,一旦債權得不到償還,可以通過行使質權以優先受償,因此如果質押商標不能變現或變現價值低於債權價值,質權人都可能遭受損失,因此《擔保法》的特別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才能是質押的標的。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辦理質押契約登記申請前,應作好認真仔細的準備工作,尤其對於質權人,更應認真仔細地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質商標的權利狀況等內容,具體準備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質押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價值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註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簽訂質押契約及其從屬的主契約,契約內容完整,並符合法律規定
質押契約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契約,也可以是主契約中的擔保質押條款,質押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對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可以依法轉讓是商標出質的前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因此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 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以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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