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物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等作為質權標的的擔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利質物
- 外文名:The right to property
- 類別:作為質權標的的擔保
- 內容:專利權、匯票、支票等
保管檢查
(一)登錄其發證(發行)機構名稱和其他內容。其中,對有價證券還應登錄其發行、兌付時間,利率及逾期計算方法,可否掛失等情況;倉單、提單應登錄其提取的有效期限;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無形資產應登錄其估價報告、權利有效期及繳納有關稅、費等要求。
(二)對質押期間到期的有價證券一般應及時兌現,用以提前兌付債務或向第三者提存,對質押期間可收取的有價證券利息也應及時收取,債務到期時一併用於清償。
(三)對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遇質押期間應繳交有關費用時,應敦促出質人及時向相應主管部門繳交。
(四)對可掛失的票據,應在質押成立時,取得簽發機關同意在質押期間不接受掛失的書面承諾,否則應定期向簽發機構核對。
(二)對質押期間到期的有價證券一般應及時兌現,用以提前兌付債務或向第三者提存,對質押期間可收取的有價證券利息也應及時收取,債務到期時一併用於清償。
(三)對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遇質押期間應繳交有關費用時,應敦促出質人及時向相應主管部門繳交。
(四)對可掛失的票據,應在質押成立時,取得簽發機關同意在質押期間不接受掛失的書面承諾,否則應定期向簽發機構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