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辦法全文

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來海南工作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切實維護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不斷最佳化本省人才環境,提升服務水平,大力吸引各類急需緊缺的外國人才,不斷加大開放力度,穩妥有序推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來海南工作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遵守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身體健康,具有來本省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從事生產、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經營等社會勞動的自然人。
第三條  外國人聘用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是指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依法聘用外國人的各類聘用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
第四條  科技(外專)部門是外國人來海南工作許可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對在本省工作的外國人及其聘用單位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分類標準
第五條  在本省工作的外國人分為外國高端人才(A類)、外國專業人才(B類)和其他外國人員(C類)三類,實行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六條  外國高端人才(A類)是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家、專門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國人。外國高端人才(A類)年齡不受限制。主要包括:
(一)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外國高端人才(A類)標準的。
(二)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等有關規定的。
(三)平均工資收入不低於本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4倍的外國人才。
第七條  外國專業人才(B類)是指屬於本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急需,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專業資格證書的外國人才。外國專業人才(B類)年齡不受限制。主要包括:
(一)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中外國專業人才(B類)標準的。
(二)在國內或國(境)外知名高等院校畢業,獲得學士(含)以上學位,在本省工作或創新創業的外國應屆畢業生。
(三)外國語言教學人員,從事其母語國母語教學,並取得大學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具有1年以上語言教育工作經歷。其中,取得教育類、語言類或師範類學士及以上學位的,或取得所在國教師資格證書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國際語言教學證書的,可免除工作經歷要求。
(四)平均工資不低於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收入3倍的外國人才。
第八條  其他外國人員(C類)是指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結合本省自貿區(港)建設所需,滿足勞動力市場需求的各類技能實用型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九條  其他外國人員(C類)可採用人才指導目錄、計點積分制、勞動力市場測試、配額等外國人才評價管理制度,依據“外國人來海南就業崗位目錄”(以下簡稱崗位目錄)進行管理。崗位目錄由省級科技(外專)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定期編制和發布。聘用單位根據崗位目錄聘僱所需人員。
第十條  省政府確定的省重點產業園區內重點企業聘請的外國專業人才(B類),經園區管理機構核實,確認屬於企業急需緊缺的,可為其申請辦理外國高端人才工作許可(A類),享受外國人才簽證(R字簽證)便利。
第十一條  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外國專業人才(B類),由企事業單位推薦,科技(外專)部門根據外國高端人才(A類)標準,結合本省自貿區(港)建設的實際,可為其辦理外國高端人才工作許可(A類),享受外國人才簽證(R字簽證)便利。
第十二條  急需緊缺人才是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各個領域內,本地勞動力市場短期內無法有效保障供給或缺乏有效供給的人才。
第十三條  引進和培育人才服務機構。由人才服務機構培育和引進的外國技能人員,可按規定給予許可。
第三章  待遇和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外國人可享受以下便利待遇:
(一)在創新創業等領域,可享受與國內人才同等待遇。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可發放與工作契約期限一致的工作許可證。
(三)其他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外國高端人才(A類)採用承諾制,申請材料實行容缺受理。
第十六條  外國高端人才的重要團隊成員,均可給予A類工作許可,享受外國人才簽證(R字簽證)便利。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受理和決定機構為省級和獲得省級授權的地級市科技(外專)部門。省級科技(外專)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和發布《海南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A類)》《海南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B類)》《海南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C類)》。
第十八條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申報與審批統一通過科學技術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進行。聘用單位為其所聘用的外國人在該系統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相關事項和手續。聘用單位首次使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應註冊賬號,並有效認證。
第十九條  聘用單位應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為外國人線上填寫相關申請信息。受理機構線上審核,並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線上生成《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
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所聘外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到我駐外使、領館辦理工作簽證。聘用單位應在所聘外國人入境後15天內在同一系統上提交《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申請。受理機構線上審核,並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所聘外國人入境後應於所持簽證註明的時間內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許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工作外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違者將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省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二)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聘請外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違者將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一)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外國人工作許可的。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建立在本省工作外國人、聘用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日常業務協調及信用管理制度,科技(外專)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會同其他部門實施外國人聯合檢查、失信聯合懲戒、聘用單位法人約談等制度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南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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