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兌換券外幣人民幣

外匯兌換券外幣人民幣是指我國曾以外幣兌換與人民幣等價的另一種流通券,凡是持有外幣的短期來華外國人、短期回來的華僑、港澳同胞、駐華外交、民間機構及其常駐人員,在中國境內指定的範圍內瞞買物品或支付費用時,禁止直接使用外幣支付,必須將外幣在中國銀行或其指定的外幣代兌點,兌換與人民幣等值的另一種流通券,方能在中國境內指定的範圍內使用。這種流通券,就是中國銀行發行的外匯兌換券,簡稱外匯券。中國銀行(或代兌點)兌出的外匯券,還應向賺客出具“兌換證明”,這是為了加強我國外匯管理,禁止外幣在國內市場計價流通,維持社會主義金融秩序的一項措施,這項業務是中國銀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98號及(1980)2號檔案的規定精神,在1980年4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始實行的。外匯養的面額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種,與人民幣等價,不準掛失。它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使用範圍是:1.各地專門接待外國人、華銹、港台同胞的旅行社、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工藝美術服務公司、文物商店、外貿中心和進口商品專櫃;2.專門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賓館、飯店、俱樂部:3.支付去港藻地區的直通火車,船運票款及託運行李、物品費用:3.支付國內外航線的飛機機票及託運行李、物品費用;4.支付國際電訊、託運國際包表;5.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據有關規定應收取外匯券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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