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的若干規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於1986年2月21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日期:1986-02-21
- 生效日期:1986-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對外匯兌換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國發〔1981〕100號檔案精神,現就外匯兌換券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外匯券是含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其面額與人民幣等值,不準掛失。
二、加強對個人使用外匯券的管理。短期來華的外國人、短期回來的歸國華僑、港澳同胞、駐華外交、民間機構及其常駐人員等,在我國內購買物品或支付住宿費、餐費、旅雜費及其它各項費用支出,均必須使用外匯券。國內人員未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分局批准,任何人不準使用、套取、倒賣外匯券。
三、搞好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集體單位外匯券的管理。
1、一切商業服務單位營業收入的外匯券,都必須當日全部送存中國銀行或當地人民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可按單位營業需要核給一部分找零備用金),不準私自保存,不準以收抵支。
2、指定收取外匯券的賓館、商店、工藝美術服務部等單位營業收入的外匯券,要單獨設帳登記,單獨開發票。每日(或一定期限內)上交銀行的外匯券實際數,必須與發票、外匯券分戶帳核對相符。
3、友誼商店等有收有支單位使用外匯券向外貿、旅遊系統進貨,其本季度使用的金額應控制在上一季度外匯券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內,其餘部分應售給中國銀行。由銀行按規定計算外匯留成。如超過上述限額進貨,應使用本單位的留成外匯。
4、出售用外匯券購進的商品,必須收取外匯券,不準用外匯券進貨以人民幣銷售,不準銷給國內人員(持有中國銀行證明的除外)。
5、友誼商店、工藝美術服務部等單位,要遵守物價管理規定,對同種商品不準標兩種價格。
6、非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單位,不準把緊缺商品以外匯券標價出售。
7、外貿企業對來華客戶出售零星樣品或結算貿易貨款尾零所收取的少量外匯券,應憑發票向中國銀行結算。否則,按門市收兌對待,不計創匯實績。
1、一切商業服務單位營業收入的外匯券,都必須當日全部送存中國銀行或當地人民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可按單位營業需要核給一部分找零備用金),不準私自保存,不準以收抵支。
2、指定收取外匯券的賓館、商店、工藝美術服務部等單位營業收入的外匯券,要單獨設帳登記,單獨開發票。每日(或一定期限內)上交銀行的外匯券實際數,必須與發票、外匯券分戶帳核對相符。
3、友誼商店等有收有支單位使用外匯券向外貿、旅遊系統進貨,其本季度使用的金額應控制在上一季度外匯券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內,其餘部分應售給中國銀行。由銀行按規定計算外匯留成。如超過上述限額進貨,應使用本單位的留成外匯。
4、出售用外匯券購進的商品,必須收取外匯券,不準用外匯券進貨以人民幣銷售,不準銷給國內人員(持有中國銀行證明的除外)。
5、友誼商店、工藝美術服務部等單位,要遵守物價管理規定,對同種商品不準標兩種價格。
6、非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單位,不準把緊缺商品以外匯券標價出售。
7、外貿企業對來華客戶出售零星樣品或結算貿易貨款尾零所收取的少量外匯券,應憑發票向中國銀行結算。否則,按門市收兌對待,不計創匯實績。
四、要加強涉外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外賓兌換外匯券,不準截留外匯券,不準向國內收取外匯券的單位換取外匯券。
五、要嚴肅紀律,對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按有關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處罰辦法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扣發獎金、課以罰金、行政記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涉外人員,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調出涉外機構,直至交由法務部門處理。對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案件和查處逃、套匯活動辦案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本規定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