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壽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濰坊市委、市政府印發的《壽光市機構改革方案》(濰辦字〔2019〕9號)和《關於壽光市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壽發〔2019〕3號)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壽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壽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牌子。

壽光市住建局全面貫徹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濰坊市委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濰坊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建設有關政策、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和階段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永定多愚。
(二)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和城鄉環衛一體化的行業指導工作;負責城市亮化照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等公用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雕塑、路燈等專營施工企業和燃氣、供熱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及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經營管理;擬訂棕籃端項公用事業服務標準和服務規範,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棚戶區改造等工作;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制訂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房屋測繪成果審核埋擊海、房地產估價、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商品房銷(預)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和建築產業現代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有關公用設施交付管理;負責全市老舊小區改造整治提升和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房產信息核查。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四)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城市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計畫及徵收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公用道路、城市橋樑、排水管道、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的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和維護管理;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行業管理;管理城市建設檔案;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工作。
(五)負責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質量;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指導促進城鎮化發展和開展新型城鎮化試點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新型社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完善提升工作。
(六)參與擬訂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檔案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政府投她戀妹資及大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住榜漏槓房婆判騙和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限額以下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檔案、村莊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培育小城市、示範鎮、特色小鎮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等工作;參與市委、市政府對小城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管理考核工作。
(八)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裝飾裝修市場行為;負責對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上級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貫徹工作;負責全市許可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管理的監督工作;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推進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與危灶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垃圾處理、城鎮污水處理等城鎮減排工作;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項目經理資質審查工作和住房建設系統職工培訓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濰坊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監督檢查城市重要區位防護準備和城市基礎設施防護功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情況。
(十一)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濰坊市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及安全監管有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十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作,指導制定防空襲計畫方案,負責全市人口戰時疏散體系建設;加強人防指揮理論研究、指揮手段建設;指導防空襲訓練演練和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十三)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全市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
(十四)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全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
(十六)負責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濰坊市和市撥人防經費及國有資產,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十八)組織全市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全市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
(十九)戰時協調建立人防指揮機構、完善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準備、人民防空轉入戰時體制工作,負責發布防空襲警報、指揮人民防空疏散、防護重要經濟目標、實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工作。負責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二十)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濰坊市及市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住建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依法承擔劃轉到市審批服務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關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推進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造公平有序的建設市場環境。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節約用水管理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市發改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市工信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落實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目錄。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負責城區節約用水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2.關於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管理職責分工。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規劃方案的審批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管理由市住建局負責。
3.關於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管理職責分工。新建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的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負責。
4.關於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分工。住建局負責城鎮燃氣(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行業安全管理。應急局負責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燃氣的安全管理工作。
5.市住建局相關行政處罰權劃轉後,仍依法承擔日常監管主體責任,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市綜合執法局查處。市綜合執法局對劃入的行政處罰事項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加強日常執法檢查,負責對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以及市住建局移交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處。
6.關於行政複議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統一受理、審理市級行政複議案件;市住建局按照集中複議職權的規定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其他相應職責,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會務、接待、值班、車輛管理調度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承擔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網路管理、政策調研和史志編纂等工作;負責重點工作的督查。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以及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部門職能轉變和權責清單編制與調整;負責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工作、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群團、工會等工作,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等工作;擬訂城市維護費、人防經費、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及各項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和徵收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系統統計資料的蒐集、整理及統計報表的審核上報;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城市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研究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清理及彙編工作;參與本部門行政訴訟、行政調解和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法制建設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信訪、維穩、掃黑除惡工作;負責部門政府契約法律審查及法律顧問聘用等工作;牽頭“放管服”改革;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五)村鎮建設科(掛城鎮化工作辦公室牌子)。編制村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及農村住房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對村鎮建築工匠的培訓;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檔案、村莊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培育小城市、示範鎮、特色小鎮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等工作;參與市委、市政府對小城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管理考核工作;承擔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職責;負責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指導促進城鎮化發展和開展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新型社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完善提升工作。
(六)工程建設科(掛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保障科牌子)。負責上級有關工程建設、房地產業、建築業、人防建設、勘察設計行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擬訂規範房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等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勘察設計、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負責建築、結構工程和工程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政府投資及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檔案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領域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棚戶區改造等工作;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制訂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房屋測繪成果審核、房地產估價、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商品房銷(預)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和建築產業現代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有關公用設施交付管理;負責全市老舊小區改造整治提升和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房產信息核查。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點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及安全監管有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我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七)城市建設管理科。編制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和協調城市工程項目建設;負責12319熱線電話的受理、督辦;指導和管理公用事業(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等)、市政設施(市政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路燈等)、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區管線工程建設,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或資格的申報與管理;組織市政公用行業各專業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人員編制

市住建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副局長、市人防辦主任1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7名。
市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七)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限額以下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檔案、村莊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培育小城市、示範鎮、特色小鎮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等工作;參與市委、市政府對小城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管理考核工作。
(八)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裝飾裝修市場行為;負責對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上級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貫徹工作;負責全市許可項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管理的監督工作;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推進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垃圾處理、城鎮污水處理等城鎮減排工作;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項目經理資質審查工作和住房建設系統職工培訓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濰坊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監督檢查城市重要區位防護準備和城市基礎設施防護功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情況。
(十一)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濰坊市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及安全監管有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十二)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作,指導制定防空襲計畫方案,負責全市人口戰時疏散體系建設;加強人防指揮理論研究、指揮手段建設;指導防空襲訓練演練和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十三)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全市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
(十四)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全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
(十六)負責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濰坊市和市撥人防經費及國有資產,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十八)組織全市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負責全市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
(十九)戰時協調建立人防指揮機構、完善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方案;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準備、人民防空轉入戰時體制工作,負責發布防空襲警報、指揮人民防空疏散、防護重要經濟目標、實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工作。負責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二十)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濰坊市及市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住建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依法承擔劃轉到市審批服務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關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推進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造公平有序的建設市場環境。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節約用水管理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市發改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市工信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落實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目錄。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負責城區節約用水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2.關於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管理職責分工。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規劃方案的審批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管理由市住建局負責。
3.關於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管理職責分工。新建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城市雕塑、建築小品的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負責。
4.關於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分工。住建局負責城鎮燃氣(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行業安全管理。應急局負責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燃氣的安全管理工作。
5.市住建局相關行政處罰權劃轉後,仍依法承擔日常監管主體責任,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市綜合執法局查處。市綜合執法局對劃入的行政處罰事項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責,加強日常執法檢查,負責對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以及市住建局移交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處。
6.關於行政複議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統一受理、審理市級行政複議案件;市住建局按照集中複議職權的規定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其他相應職責,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會務、接待、值班、車輛管理調度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承擔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網路管理、政策調研和史志編纂等工作;負責重點工作的督查。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以及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部門職能轉變和權責清單編制與調整;負責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工作、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群團、工會等工作,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等工作;擬訂城市維護費、人防經費、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及各項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和徵收監督實施;負責建設系統統計資料的蒐集、整理及統計報表的審核上報;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城市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研究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清理及彙編工作;參與本部門行政訴訟、行政調解和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法制建設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信訪、維穩、掃黑除惡工作;負責部門政府契約法律審查及法律顧問聘用等工作;牽頭“放管服”改革;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五)村鎮建設科(掛城鎮化工作辦公室牌子)。編制村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小城鎮、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及農村住房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對村鎮建築工匠的培訓;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檔案、村莊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培育小城市、示範鎮、特色小鎮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等工作;參與市委、市政府對小城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管理考核工作;承擔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職責;負責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指導促進城鎮化發展和開展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新型社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完善提升工作。
(六)工程建設科(掛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保障科牌子)。負責上級有關工程建設、房地產業、建築業、人防建設、勘察設計行業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擬訂規範房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招投標(不包括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類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裝飾裝修等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勘察設計、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等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負責建築、結構工程和工程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政府投資及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檔案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領域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棚戶區改造等工作;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制訂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房屋測繪成果審核、房地產估價、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政策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等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商品房銷(預)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和建築產業現代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有關公用設施交付管理;負責全市老舊小區改造整治提升和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房產信息核查。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點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固改造、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及安全監管有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我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七)城市建設管理科。編制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和協調城市工程項目建設;負責12319熱線電話的受理、督辦;指導和管理公用事業(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等)、市政設施(市政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路燈等)、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區管線工程建設,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或資格的申報與管理;組織市政公用行業各專業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人員編制

市住建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副局長、市人防辦主任1名;科長(主任)7名,副科長(副主任)7名。
市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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