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
2、制定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和工程諮詢的有關規定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監察。
3、對全縣城市供水排水、供氣、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公用事業進行管理;負責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4、負責指導全縣小城鎮建設及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並監督村鎮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負責全縣小城鎮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主管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基礎設施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5、負責全縣建築市場、施工隊伍和建築勘測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建築市場的準入與清出、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負責建設工業產品的市場準入、準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工程建設進行執法檢查。
6、貫徹執行招投標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全縣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報批;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經濟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7、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的管理。
8、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除環境衛生管理以外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縣建設局的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責劃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四)強化對城鎮化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村鎮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機構設定
辦公室
一、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來訪接待、上呈下達、對外聯絡等日常行政事務;
二、負責來文處理及文字材料工作;
三、負責局屬部門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督查工作;
四、負責物業科、值班室、車隊、檔案室、行風熱線、打字室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有關會議和活動的籌備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秘科
一、負責幹部職工政治思想教育黨務群團工作;
二、負責黨務宣傳、信息、調研、督查、保密工作;
三、負責人員調配、職務任免、崗位輪換、辭職、辭退、職稱評審、工資管理、幹部職工離休、退休、退職等有關手續的辦理工作;
四、負責黨務群團、勞動工資、組織人事統計報表工作;
五、負責組織人事檔案歸檔立卷移交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制科
一、負責建設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二、負責局各單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負責建設系統複議、行政案件的起訴和應訴工作;
四、負責局信息宣傳工作;
五、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普法教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內審科
一、負責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物資採購的監督等工作;
二、負責人員工資發放、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的交納及相關工作;
三、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結算中心
一、負責本局的各項收費工作並按時交存規定的銀行帳戶;
二、認真執行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標準;
三、負責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收費票據存根和交款通知單等資料的保存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建科
一、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省、市、縣關於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和實施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
三、負責縣城市政工程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
四、負責縣城用地規劃管理和建設規劃管理;
五、負責做好城建統計、城建檔案收集、整理利用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建科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村鎮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指導全縣小城鎮體系規劃、鄉鎮鎮域規劃及駐地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調整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村鎮規劃執行情況,“兩證一書”、選址意見書的發放和村鎮建設工程的定點放線工作;
四、負責對農村建築工匠的技術培訓和資質審查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村鎮建設試點工作,大力推廣綜合開發和農村小康屋(樓)的建設;
六、負責村鎮房地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處理村鎮規劃建設中的人民來信來訪及行政複議工作;
八、負責村鎮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統計報表;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程科
一、負責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報建及建築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的管理,制定年度質量目標, 並督促抓好落實工作;
三、負責規劃設計企業的資質年審;
四、負責建築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使用;
五、負責外出施工及縣外市場的開拓工作;
六、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的協調工作;
七、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環境衛生管理處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
二、參加縣城環境衛生規劃的制定;
三、依據環衛專業規劃負責環衛公共設施建設;
四、負責縣城內主幹道、綠化帶的清掃保潔垃圾清理工作;
五、負責縣城內公共衛生設施的管理及垃圾糞便的清運處理工作;
六、收取縣城居民的環境衛生保潔費;
七、按照協定對駐城單位的生產、生活、建築垃圾等進行有償清運處理服務;
八、負責縣城內環境衛生的監察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園林綠化管理處
一、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城市綠化條例》及國家、省、市關於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負責蓮花山公園、浚河公園、園林所、花木公司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縣城園林綠化、專業規劃的編制及實施工作;
四、負責縣城單位庭院綠化的指導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抓好門前“三包”及“綠化美化先進單位”、“花園式單位”評比活動;
五、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工作,雕塑小品的審批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婦工委計生辦
一、認真貫徹落實《婦女兒童保障法》,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組織發揮女職工的聰明才智,為建設事業建功立業;
二、組織女職工開展“關愛女孩”春蕾計畫,文化娛樂等有關活動;
三、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和會議精神。
四、宣傳優生優育、避孕節育、婦幼保健等科學知識。
五、規範育齡婦女管理,建立健全檔簿,組織育齡婦女按規定時間進站檢查。
六、教育未婚青年樹立高尚道德情操,自覺實行晚婚晚育。
七、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及時辦證、驗證,準確掌握流向、從業及婚、育、節育措施落實等情況。
八、規範統計檔簿管理,及時準確報告屬本局管理人員的新婚、出生、節育措施、流動人口等情況;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報建審批;
三、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本縣投資額3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四、負責招標單位資格、投標單位資格、招標申請書、招標檔案、和投標申請書的審查工作;
五、負責招標工程標底的審定;
六、負責評標成員、評標原則、評標辦法的組織審批;
七、監督工程開標、評標、定標;
八、負責《中標通知書》的鑑證工作;
九、負責建設工程契約的審查、履行和監督;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拆遷管理辦公室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縣城房屋拆遷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拆遷資格證書的審報工作;
四、負責拆遷許可證書的發放工作;
五、負責拆遷補償標準的監督和拆遷協定的簽訂和履行工作;
六、負責處理因拆遷引起的信訪案件;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物業科
一、負責建設局辦公區、居住區水、電、有線電視等設施的維修管理和水、電、有線電視費的收取工作;
二、負責建設局辦公用房及房改後住房公共部位的維修管理工作;
三、負責建設局辦公區、居住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四、負責機關報刊信件的收發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建管站
一、負責全縣建築企業的資質年檢及申報工作;
二、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現場文明管理;
三、負責對建築工人的技術培訓和技能鑑定;
四、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統計和檔案管理;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安監辦
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
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宣傳教育;
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確保全全生產無事故;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確保全全檢查的有效性;
五、加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力度,建立全員安全培訓檔案;
六、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督促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推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七、及時準確的統計上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嚴格執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裝飾裝修管理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法規、辦法;
二、負責審批建築裝飾裝修設計、申辦裝飾裝修施工單位資質等級;
三、負責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施工許可手續,發放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市場準入證》、《施工許可證》、《建築產品準用證》;
四、協助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查裝飾裝修工程預決算及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契約;
五、協助有關部門監督、驗收、評估裝飾設計、施工工程質量;
六、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承發包雙方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用事業管理科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城市道路、供排水、供熱、供氣、公交等專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負責市政公共基礎設施有償使用許可證發放和市政工程的建設;
四、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呈報工作;
五、負責審報城市供排水、供氣、燃氣等公用事業的服務收費標準,參與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調控措施;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其他工作。
村鎮房產管理所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村鎮房產管理,頒發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負責縣域村鎮範圍內(不含縣城駐地城市規劃區)所有公、私房屋的產權登記;
四、負責村鎮房屋的確權、交易、抵押、租賃等工作;
五、負責村鎮房屋產權檔案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建服務中心
一、承擔縣城建設規劃設計、市政工程的測量放線等系列有償服務;
二、在縣城總體規劃的指導下,承擔城區內各項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配合城建科抓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四、承擔城區各項市政工程的勘測、設計工作;
五、充分利用其人員技術設備優勢,為社會提供有償技術服務;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抗震設防管理辦公室
一、負責縣城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負責縣城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圖紙的審核,並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抗震設防情況(從選址到驗收)的監督;
三、對縣內工程項目的審查監督。次生災害源(油庫、水庫、冷庫、洝庫、液化汽站)等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抗震設防實施;
四、負責對公共場所、生命線工程作出逐步進行抗震加固的實施意見;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其它工作。
路燈管理所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路燈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縣城路燈建設規劃編制工作;
三、負責縣城路燈設施的施工與安裝工作;
四、負責縣城路燈設施的檢查、維修與管理工作;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質監站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建設局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三、負責全縣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定及優質工程的審定申報工作;
四、負責建築工程結構和使用安全質量隱患的檢測;
五、負責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一、承擔全縣村鎮建設規劃設計、測量放線等有償服務業務;
二、負責全縣小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調整工作;
三、負責各鄉鎮駐地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定點放線工作;
四、為建設單位提供建築設計、預算及建築施工技術諮詢服務;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牆改辦
一、負責全縣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與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新型牆體專項基金的執收、返還和使用管理;
三、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勞保辦
一、負責建築工程勞保費的收繳、支出、監督、管理工作;
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一、負責為工程發包承包交易各方主體提供招標公布、投標報名、開標及評標的場地服務,為交易各方主體辦理有關手續提供配套服務;
二、負責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基本建設程式等服務,提供有關企業資質、專業人員和工程建設相關信息的查詢服務;
三、負責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備案檔案等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為有關部門及單位提供檔案查閱服務等工作;
四、對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發包承包交易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開展調查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市和村鎮規劃執法督查大隊
一、對城市規劃的執法監督權;
二、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違法違章建築的查處;
三、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建築的定點放線;
四、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的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建設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項目和縣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縣發展和改革局做好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問題。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管前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後期;概算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初步設計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局參與。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省、市、縣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數位化城市管理。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辦事流程,整合城市管理資源,實現公安、國土、城管、環保、交通等部門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