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平邑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09〕175號)和《中共平邑縣委平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平邑縣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平發〔2010〕32號),平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正科級行政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性質:正科級
  • 類型:政府機構
  • 縣市:平邑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的環境衛生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將原建設局的城鄉規劃執法職責劃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四)增加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和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和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環境衛生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指導工作;負責城鎮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考核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環衛企業的資質管理。
(三)負責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核准和城市車輛清洗管理等工作;負責大型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區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規劃、審核驗收工作;負責城區環衛設施的拆除、遷移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各類環境衛生作業公司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鄉鎮環境衛生作業發包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全縣環衛科研開發、業務培訓交流工作。
(四)負責縣城市規劃區、旅遊景區、縣城至旅遊景區沿線道路兩側、主要交通幹線兩側以及各鄉鎮駐地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管理、招標、拍賣等工作;按照城市空間資源有償使用的有關規定徵收資源使用費;指導全縣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縣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負責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的臨時堆放物、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街道兩側建築物臨街面的裝修改建。
(七)履行下列平邑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在全縣範圍內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在縣城市規劃區和鎮駐地規劃區範圍內行使河道管理以及內陸漁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規定捕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指導各鄉鎮城鎮管理相關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安排,承辦檔案的收發、批辦、傳閱;負責審核本局發出的各類檔案、材料;管理文印、檔案、信息等;負責局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車輛調度和後勤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處理;督辦重要會議決定、決議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政務督察等;負責局機關和中隊行政經費的管理和財務核實工作;負責對廣告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款的“收支兩條線”工作;負責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務登記保管、拍賣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的計畫編制、配置、更新工作;負責協調與財政、金融、物價、審計、統計等業務機關部門的關係;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科
研究制定本系統的人才需求規劃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本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管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評先樹優、黨政事務管理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務的評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系統技術工人等級的考試考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宣傳科
認真學習黨的各項理論知識,搞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我局貫徹執行的宣傳工作;負責起草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領導講話、會議檔案;負責制定全局年度宣傳工作計畫,參與全局年度宣傳工作檢查和考評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報導工作。加強同新聞單位、媒體的聯繫,準確、及時宣傳報導我局在城管執法、管理工作過程中重要事件和活動;負責我局城管執法網路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編寫全局大事記;負責做好下屬單位報送、採用信息稿件的登記管理,每月通報一次來稿、用稿情況;負責全局重要工作的音像資料攝製及音像檔案、宣傳器材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情。
(四)法制督察科
負責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案件備案;負責行政案件的聽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對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發現的違反規劃、建設、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水利等審批事項,向有關部門提出糾正建議和參與處理意見;負責貫徹落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配合縣有關部門做好機關法規性檔案的備案工作;負責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公示制;牽頭負責對建制鎮行政執法隊伍規範管理的指導、幫促;按照《平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履行執法隊伍職責、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和隊容風紀等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督導和業務考核工作;負責執法責任制和考核評議制的落實,受理對執法隊伍的民眾來信、來訪、舉報;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市容環衛科
負責城區所有戶外廣告的摸底、電子檔案庫建立、檔案保管和戶外廣告長效機制的建立;負責城區各類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識牌、大型標語、臨街橫幅等規劃、審批、拍賣等工作;負責城區電子屏、書報亭和商家開業店慶的提報審批;會同局法制督察科負責對建制鎮行政執法隊伍規範管理的指導、幫促;負責督促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組織實施創建文明城市等項工作;指導全縣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進度計畫及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城鎮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工作考核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環境衛生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城區生活垃圾經營、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資質許可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運輸核准和城市車輛清洗網點管理等工作;負責城區環衛設施的拆除、遷移許可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縣環衛科研開發、業務培訓交流工作。負責環衛行業的改革工作。

其他事項

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縣城市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綜合執法機關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縣城市管理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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