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國際貿易名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14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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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報復是一個名詞,是解決爭端制度的最後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復
  • 性質:解決爭端制度的最後手段
報復條件,報復形式,選用報復形式時須考慮的相關因素,授權報復,監督報復,禁止單方面報復,提請仲裁,終止報復,

報復條件

根據《諒解》第22條有關規定,如果有關成員(國)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按照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決終止或修改一項已被確認違反某適用協定的措施,則它可以與原告國談判,以達成相互接受的補償。如果在合理照組紙探期限到期後的20日內未能達成一項滿意的補償協定,援引爭端解決程式的任何當事國,可以要求DSB授權中止適用對有關成員(國)依照各種適用協定承擔的減讓或其它義務。⑥因此,上述規定確定了受害成員(國)請求行使報復權利的基本先決條件:
⑴專家小組已斷定一成員(國)不履行有關適用協定規定從而對該成員(國)造成損害。
⑵違法成員(國)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定。
⑶爭端當事方在合理期限到期後的20日內沒有達成相互滿意的補償辦法。

報復形式

⑴並行報復(Parallel Retaliation),即投訴方應該謀求中止涉及專家小組或抗訴機構已確認存在違法或其它喪失或損害的相同部門(或諸相同部門)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⑵跨部門報復(Cross-sector Retaliation),即如果該當事方認為中止相同部門(諸部門)的減讓或其它義務不起作用或無效,則它可以謀求中止適用同一協定的其它部門的減讓或其它義務。WTO為了便利於實施報復,將其所管理的協定分為3個協定和21個部門。3個協定是貨物貿易協定(包括附屬檔案一A的各項協定和諸邊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21個部門是包括所有貨物的貨物貿易部門、現行服務部門分類表所指定的11個部門和智慧財產權協定所指定的9個部門。
⑶跨協定報復(Cross-agreement Retaliation),即如課該當事方認為中止適用同一協定的其拳擊雅它部門的減讓或其它義務沒有作用或毫無效果,且情況十分嚴重,則它可以謀求中止其它適用協定的減讓或其它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交叉報復”。

選用報復形式時須考慮的相關因素

在選用上述形式時,該當事方應該考慮:第一,在專家小組或抗訴機構已確認違法或其它喪失或損害的部門或協定的貿易,以及此種貿易對該當事方境企敬盼的嚴重性。第二,與喪失或損害有關的較為廣泛的經濟因素和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的比較廣泛的經濟後果。

授權報復

⑴授權規定:如果滿足了上述請求授權的各項條件,DSB則應在合理期限到期後30日,根據請求授權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除非DSB協商一致決定駁回該請求。⑦
⑵ 授權樂估旋許可權:DSB所授權的報復措施應與喪失或損害的水平相當,不得授權中止一適用協定所禁止中止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監督報復

DSB對已提供補償或已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但還未執行使某項措施符合適用協定的建議的各種情況繼續進行監督。此外,對於成員(國)境內的地方政府採取的影響各適用協定執行的任何措施,各適用協定的爭端解決規定應予適用。如DSB已裁定某適用協定規定未被遵守,有責任的成員(國)應採取其可以採取的各項合理措施確保其實施。各該適用協定和《諒解》有關補償中止減讓及其它義務的規定,只有在保證這項實施已不可能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套海企如任何適用協定關於某成員(國)國內地方政府採取的各種措施的規定與《諒解》規定不同,各該適用協定的規定應優先。⑧

禁止單方面報復

《諒解》第23條通過要求WTO成員遵守《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式諒解》的各項規則與程式來禁止單方面報復。

提請仲裁

被報復國有權對報復權的授予與行使提請仲裁。
⑴提請仲裁的條件
根據WTO《諒解》第22條規定,滿足下列任一條煉糠埋件即可提請仲裁:第一,敗訴方對所提出的中止水平表示反對。第二,敗訴方指控投訴方在要求授權交叉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式。
仲裁庭的組成與職權
對該仲裁,如原專家小組成員可供利用,則應由原專家小組仲裁,或者由總幹事任命的仲裁員(一人或一個小組)來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合理期限到期後的60日內結束。仲裁期間減讓或其它義務不得中止。
仲裁員不能對將要中止的減讓或其它義務的性質進行審查,而只應決定此種中止的水平是否與所蒙受的喪失或損害的水平相當或所提議的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是否符合有關適用協定或第3款所規定的程式和原則是否得到遵守。
當事方應接受仲裁裁決為終局決定,不得謀求第二次仲裁。爭端解決機構應迅速被通知仲裁決定,且應根據符合仲裁決定的請求給予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的授權,除非爭端解決機構協商一致決定駁回該項請求。⑨

終止報復

報復在滿足下列任何條件後即應終止:第一,違法措施已被撤銷。第二,必須執行DSB建議的敗訴方對利益的喪失或損害提供了解決辦法。第三,爭端當事各方達成了相互滿探嫌意的解決辦法。

禁止單方面報復

《諒解》第23條通過要求WTO成員遵守《爭端解決規則及程式諒解》的各項規則與程式來禁止單方面報復。

提請仲裁

被報復國有權對報復權的授予與行使提請仲裁。
⑴提請仲裁的條件
根據WTO《諒解》第22條規定,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即可提請仲裁:第一,敗訴方對所提出的中止水平表示反對。第二,敗訴方指控投訴方在要求授權交叉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式。
仲裁庭的組成與職權
對該仲裁,如原專家小組成員可供利用,則應由原專家小組仲裁,或者由總幹事任命的仲裁員(一人或一個小組)來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合理期限到期後的60日內結束。仲裁期間減讓或其它義務不得中止。
仲裁員不能對將要中止的減讓或其它義務的性質進行審查,而只應決定此種中止的水平是否與所蒙受的喪失或損害的水平相當或所提議的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是否符合有關適用協定或第3款所規定的程式和原則是否得到遵守。
當事方應接受仲裁裁決為終局決定,不得謀求第二次仲裁。爭端解決機構應迅速被通知仲裁決定,且應根據符合仲裁決定的請求給予中止減讓或其它義務的授權,除非爭端解決機構協商一致決定駁回該項請求。⑨

終止報復

報復在滿足下列任何條件後即應終止:第一,違法措施已被撤銷。第二,必須執行DSB建議的敗訴方對利益的喪失或損害提供了解決辦法。第三,爭端當事各方達成了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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