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軍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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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報復是一國針對另一國在和平時期的不法行為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分為武裝報復和非武裝報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復
  • 定義:一國針對另一國在和平時期的不法行為而採取的強制措施
  • 類別:軍事術語
武裝報復是在有限範圍內短時間訴諸武力。非武裝報復,指受害方針對侵害方的不法行為,採取沒收、扣押、凍結其財產,中止與其正常的政治、外交和經濟關係等非武裝手段,迫使侵害方遵守國際法規範。在《聯合國憲章》禁止國家在國際關係上使用和威脅使用武力之後,武裝報復是非法的。按照現代國際法原則和規定,國家間的一切糾紛都應以和平方式加以解決。戰時報復是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交戰一方針對另一方違法作戰而採取的報復措施。報復行為所採取的措施通常被視為非法措施。按照國際法,報復行為只有在下列條件下行使時,才能被視為合法行為:①是對一種事先違背法律的行為所作出的反應。②在發出警告無效後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③報復的手段、方法、程度和後果,應以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為限。④報復命令只能由高級軍事當局下達。⑤報復不能以戰俘、傷病員和遇船難者、醫務設施和人員、宗教建築和人員、交戰一方控制的領土上的平民、文化財產以及與平民居民生存有密切關係的物體和環境等受法律保護的對象作為目標。⑥對方停止違法作戰後即應停止報復。報復可能導致衝突的升級。因此,以1929年國際社會關於瑙里拉案的仲裁裁決提出構成報復的合法性要件為標誌,現代國際社會開始對報復行為進行嚴格限制。1934年國際法學會在巴黎通過的關於報復的決議認為,如果和平解決可以有效保證對法律的尊重,即便對侵害國進行的報復不使用武力也應禁止。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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