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服務機構

基金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
1.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務協定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 恪盡職守,防止利益衝突,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活動
2.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其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及中國證券監督 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 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第七條 基金 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告信息披露義務,並從 費收入中列支服務費用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存在利益衝突的相關業,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就利益衝突及防範措施予以公開說明。
4.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改正、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
5.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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